刘某某将养殖废水排入溶洞(渗井) 导致取水中断12小时
■本报记者 李瑞莉
2017年6月7日,古蔺县环境监察大队接到古蔺县丹桂镇政府反映,丹桂镇场镇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导致取水中断12小时。
古蔺县环境监察大队闻讯后立即赶赴现场,经摸排走访,最终锁定污染源是古蔺县丹桂镇现龙村七组养猪个体户刘某某的养猪废水。刘某某将养猪废水直接排入地下溶洞(渗井)后,废水进入丹桂镇场镇饮用水取水点的水体,造成饮用水污染。
刘某某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按照相关规定,古蔺县环保局将案件移送县公安局,县公安局对当事人刘某某实施行政拘留,并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
2017年12月4日,古蔺县人民检察院对刘某某提起公诉,经开庭审理,最终宣判,被告人刘某某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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