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公告

陇南日报 2020-03-23 00:38 大字

1、孙伟(男,31岁,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城关镇居民),2019年6月26日,醉酒驾驶甘KM7496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成县河东区盘旋路西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王辽宁(男,44岁,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城关镇居民),2019年3月16日,醉酒驾驶甘KX0901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成县西街小学门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3、王稳会(男,29岁,甘肃省陇南市成县沙坝镇村民),2019年3月25日,醉酒驾驶甘KT557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江武路22k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4、李文超(男,25岁,甘肃省陇南市成县陈院镇村民),2019年6月18日,醉酒驾驶甘KF502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成县支二路2k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5、张龙龙(男,24岁,甘肃省陇南市成县索池乡村民),2019年6月29日,醉酒驾驶甘KT6284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成县新东路5k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6、何宁(男,30岁,甘肃省陇南市成县抛沙镇村民),2019年7月19日,醉酒驾驶甘KT653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成县西街小学门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7、安宁宁(男,20岁,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城关镇居民),2019年7月18日,醉酒驾驶甘KX8761号小型轿车,在成县二桥北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8、张芳松(男,35岁,甘肃省陇南市成县鸡峰镇村民),2019年8月30日,醉酒驾驶甘KA0639号轻型普通货车,在成县同谷北路北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9、姚志强(男,33岁,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城关镇居民),2019年4月25日,醉酒驾驶甘KF596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成县成康路1k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0、刘万利(男,33岁,甘肃省陇南市康县王坝乡村民),2019年12月25日,醉酒驾驶陕FN5013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康县白云山森林公园后门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1、沈永良(男,40岁,甘肃省陇南市康县阳坝镇村民),2019年12月24日,醉酒驾驶甘KB3634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康县龙花路6km+2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2、曾文辉(男,34岁,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石堡乡村民),2019年12月2日,醉酒驾驶甘EAN799号小型普通客车,在祁成线14km+9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3、张喜全(男,52岁,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晒经乡村民),2019年8月30日,醉酒驾驶甘KY485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西和县西晒公路5k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4、杜小波(男,26岁,甘肃省陇南市礼县龙林乡村民),2019年11月22日,醉酒驾驶甘KK5760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西和县西峪乡叶大村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5、尚高强(男,26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马街镇村民),2019年1月16日,醉酒驾驶甘K01728(临时)号普通二轮电动车(经鉴定为机动车),在武都区东江一号路1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6、张小军(男,41岁,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城关镇居民),2019年7月27日,醉酒驾驶甘KH466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宕昌县小电厂三岔路口1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7、孙杜德(男,24岁,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韩院乡村民),2019年8月23日,醉酒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宕昌县东苑宾馆十字路口2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8、赵玉宝(男,57岁,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甘江头乡村民),2019年9月6日,醉酒驾驶甘K96738号三轮汽车,在宕昌县新车路0k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9、张小强(男,27岁,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城关镇居民),2019年9月7日,醉酒驾驶甘KBC368号小型轿车,在宕昌县中医院路5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0、马土元(男,57岁,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城关镇居民),2019年7月29日,醉酒驾驶甘K6952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宕昌县宕官路2km+600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1、王更新(男,35岁,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新寨乡村民),2019年7月28日,醉酒驾驶甘K20270号小型轿车,在宕昌县新鸭路2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2、张喜俊(男,33岁,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将台乡村民),2019年6月23日,醉酒驾驶甘KAZ886号小型轿车,在宕昌县官鹅桥十字路口5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3、王垚平(男,32岁,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南河乡村民),2019年6月14日,醉酒驾驶甘KV5181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宕昌县官鹅桥十字路口5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4、李妙明(男,41岁,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两河口乡村民),2019年8月21日,醉酒驾驶甘K39500号小型轿车,在兰渝线383km+5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5、闫李刚(男,34岁,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沙湾镇村民),2019年6月22日,醉酒驾驶甘KBQ032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宕昌县东苑宾馆十字路口2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6、李永红(男,38岁,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阿呜乡村民),2019年6月12日,醉酒驾驶甘J3V000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兰渝线273km+3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7、康乐(男,28岁,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岭山镇村民),2019年12月25日,醉酒驾驶无号牌小型轿车,在宕昌县闾脚路11km+1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8、田建中(男,37岁,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理川镇村民),2019年8月21日,醉酒驾驶甘KW9085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宕昌县闾脚路1km+1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9、薛双成(男,48岁,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卢河乡村民),2019年8月11日,醉酒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西和县二马路南门十字路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30、余江(男,30岁,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兴隆乡村民),2019年12月31日,醉酒驾驶甘KS7872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西和县西晒公路8k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31、丁鹏举(男,47岁,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汉源镇居民),2019年12月31日,醉酒驾驶甘E29385号小型轿车,在祁成线19k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32、陈二明(男,54岁,甘肃省天水市花牛镇村民),2019年12月31日,醉酒驾驶甘KD4592号轻型普通货车,在西和县中山南门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33、韩小军(男,38岁,甘肃省陇南市礼县罗坝乡村民),2019年12月20日,醉酒驾驶甘KN5180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西和县汉源镇大水街小学门口路段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34、谢月娃(男,33岁,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姜席镇村民),2019年12月21日,醉酒驾驶甘KK8834号小型轿车,在西和县汉源镇大水街小学门口领导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35、马江江(男,48岁,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姜席镇村民),2019年12月30日,醉酒驾驶甘K98258号轻型普通货车,在西和县姜席镇政府门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36、赵斌(男,30岁,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石堡乡村民),2019年12月26日,醉酒驾驶甘ED4811号三轮汽车,在西和县消防队门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37、魏耀红(男,55岁,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马营镇村民),2019年12月24日,醉酒驾驶甘KE6728号小型轿车,在西和县汉源镇北川加油站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38、符志强(男,25岁,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十里乡村民),2019年12月30日,醉酒驾驶甘KCE331号小型轿车,在西和县水电大厦路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39、李建奎(男,33岁,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兴隆乡村民),2019年12月26日,醉酒驾驶甘P96392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西和县汉源镇大水街小学路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40、徐仰玉(男,34岁,山东省沂南县湖镇村民),2019年12月20日,醉酒驾驶甘EH2253号轻型普通货车,在西和县汉源镇大水街小学门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41、王麒麟(男,32岁,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汉源镇居民),2019年12月31日,醉酒驾驶甘KX1833号小型普通客车,在祁成线23k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42、张瑞坝(男,46岁,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兴隆乡村民),2019年12月27日,醉酒驾驶甘KH2892号小型轿车,在西和县鱼花公路1k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43、杨进国(男,32岁,甘肃省陇南市礼县永兴乡村民),2019年10月27日,醉酒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礼县环城南路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44、颜玉龙(男,26岁,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汪川镇村民),2019年10月18日,醉酒驾驶甘E1N778号小型普通客车,在礼县十宽路2km+3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45、黄刚刚(男,27岁,甘肃省陇南市礼县石桥镇村民),2019年10月11日,醉酒驾驶甘ECA221号小型轿车,在礼县东翠路2km+2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46、蒋观超(男,43岁,山东省冠县烟庄乡村民),2019年10月11日,醉酒驾驶鲁PSM721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徐合线34km+3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47、赵学究(男,23岁,甘肃省陇南市礼县永兴乡村民),2019年10月11日,醉酒驾驶甘ED7746号小型轿车,在徐合线34km+9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48、范金江(男,48岁,甘肃省陇南市礼县石桥镇村民),2019年10月1日,醉酒驾驶甘K9316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礼县雷白路2km+3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49、李飞飞(男,25岁,甘肃省陇南市礼县城关镇居民),2019年11月2日,醉酒驾驶陕A5B88N号小型轿车,在礼县大南街6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50、赵成(男,23岁,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长道镇村民),2019年10月3日,醉酒驾驶甘K39976号小型轿车,在徐合线34km+2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以上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拟吊销你们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并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之规定,你们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请你们在登报告知之日起三日内向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1、谢飞(男,28岁,甘肃省陇南市徽县银杏乡村民),2019年4月30日,饮酒驾驶无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徽县杨坝桥到新寺村1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经系统查询,属再次饮酒。

2、冉文斌(男,37岁,甘肃省陇南市徽县城关镇居民),2019年8月5日,饮酒驾驶甘K75965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十天高速567km+2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经系统查询,属再次饮酒。

3、杨晓刚(男,40岁,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伏家镇村民),2019年9月8日,饮酒驾驶甘KX0139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徽县建新路与工业桥路口1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经系统查询,属再次饮酒。

4、胡小伟(男,33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居民),2019年11月15日,饮酒驾驶甘KD6661号小型轿车,在武都区盘旋路南口1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经系统查询,属再次饮酒。

5、尹永林(男,31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鱼龙镇村民),2019年10月21日,饮酒驾驶甘KD3034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武都区彩虹桥1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经系统查询,属再次饮酒。

6、李职绮(男,28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居民),2019年11月12日,饮酒驾驶甘K01784(临时)号普通二轮电动车(经鉴定为机动车),在武都区彩虹桥1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经系统查询,属再次饮酒。

7、郭文军(男,34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居民),2019年11月16日,饮酒驾驶甘KK1620号小型轿车,在武都区彩虹桥1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经系统查询,属再次饮酒。

8、卯喜荣(男,46岁,甘肃省陇南市徽县江洛镇村民),2019年11月22日,饮酒驾驶甘KF8508号小型轿车,在徽县十字路口至南桥头3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经系统查询,属再次饮酒。

9、赖卫华(男,34岁,甘肃省陇南市两当县城关镇居民),2019年12月25日,饮酒驾驶无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在两当县太阳桥头5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经系统查询,属再次饮酒。

你们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物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拟吊销你们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并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之规定,你们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登报告知之日起三日内向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1、晚六弟(男,47岁,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西峪乡村民),2019年3月11日,驾驶无号牌重型货车,在西和县西晒公路(牟山村)路段处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2、张双喜(男,42岁,甘肃省陇南市礼县石桥镇村民),2018年12月20日,驾驶甘EA1272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徐合线56km+700m处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3、庞富军(男,33岁,甘肃省陇南市礼县白河镇村民),2019年3月1日,驾驶甘KT6549号小型轿车,在礼县环城南路900m处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4、杜文文(男,36岁,甘肃省陇南市礼县湫山乡村民),2018年10月17日,驾驶甘A329B5号小型轿车,在徐合线83km+300m处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5、邹绪(男,40岁,甘肃省平凉市灵台县什字镇村民),2018年11月22日,驾驶甘AC4B03号轻型厢式货车,在徐合线43km+50m处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6、张正君(男,32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居民),2019年2月28日,驾驶甘KAZ300号小型轿车,在武都区东江九号路口200m处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7、罗小青(男,32岁,甘肃省舟曲县武坪乡村民),2019年7月17日,驾驶甘PE2218号小型面包车,在兰渝线418km+100m处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拟吊销你们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并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之规定,你们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登报告知之日起三日内向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1、马智义(男,24岁,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马元乡村民),2019年2月7日,驾驶甘KAR038号已达到报废标准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在西和县西马公路25k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刘一凡(男,31岁,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居民),2019年12月14日,驾驶甘EH3233号已达到报废标准轻型普通货车上路行驶,在徐合线59km+1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3、马文碧(男,38岁,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籍口镇村民),2016年8月26日,驾驶甘E40902号已达到报废标准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在西和县十石公路8km+1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第二款“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拟吊销你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并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之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登报告知之日起三日内向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1、独录儿(男,55岁,甘肃省礼县盐官镇村民),2019年3月24日,驾驶甘EL2008号轻型普通货车,在徐合线43km+700m处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事故发生一小时后投案自首。

2、张栋(男,33岁,甘肃省西和县长道镇村民),2019年1月3日,驾驶甘EAG068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徐合线58km+300m处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行驶至永兴派出所投案自首。

以上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拟吊销你们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之规定,你们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请你们在登报告知之日起三日内向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1、王宝林(男,38岁,甘肃省陇南市礼县罗坝乡村民),2018年11月6日,醉酒驾驶甘E40186号小型轿车,在徐合线80km+100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且构成犯罪。

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物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五款“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拟吊销你们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之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登报告知之日起三日内向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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