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公告

陇南日报 2020-02-19 00:34 大字

1.李昭(男,33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鱼龙镇村民),2019年11月25日,醉酒驾驶甘K53138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兰海高速432k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孙恒群(男,36岁,甘肃省陇南市礼县城关镇居民),2019年9月19日,醉酒驾驶甘KX402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礼县拓荒牛丁字路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3.张鹏(男,30岁,甘肃省陇南市礼县城关镇居民),2019年8月17日,醉酒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礼县东翠路3km+3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4.李喜亮(男,29岁,甘肃省陇南市礼县固城乡村民),2019年9月21日,醉酒驾驶新A9HY81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徐合线34km+3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5.冯迎根(男,55岁,甘肃省陇南市礼县永兴乡村民),2019年9月25日,醉酒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徐合线42km+3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6.张明(男,30岁,甘肃省陇南市礼县石桥镇村民),2019年8月29日,醉酒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礼县大南街6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7.祁和平(男,32岁,甘肃省陇南市礼县城关镇居民),2019年8月28日,醉酒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礼县东秦汉大道6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8.王鹏(男,37岁,甘肃省陇南市礼县盐官镇村民),2019年8月22日,醉酒驾驶无号牌普通三轮摩托车,在徐合线33km+6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9.宁平(男,46岁,甘肃省陇南市礼县石桥镇村民),2019年9月22日,醉酒驾驶甘EBB577号小型普通客车,在礼县东翠路2km+3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0.刘会兵(男,44岁,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居民),2019年9月5日,醉酒驾驶甘EH9960号小型面包车,在礼县十宽路6km+3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1.杨军强(男,35岁,甘肃省陇南市礼县祁山乡村民),2019年9月3日,醉酒驾驶甘KBF09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礼县环城南路6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2.杨红红(男,24岁,甘肃省陇南市礼县龙林乡村民),2019年8月22日,醉酒驾驶甘KP9023号小型轿车,在十天高速683km+4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3.孙许强(男,40岁,甘肃省陇南市礼县宽川乡村民),2019年8月28日,醉酒驾驶陕C1599U号小型轿车,在礼县十宽路3k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4.马继康(男,32岁,甘肃省陇南市礼县宽川乡村民),2019年8月25日,醉酒驾驶津K30550号小型轿车,在礼县十宽路3km+3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5.石晓泉(男,41岁,甘肃省陇南市礼县祁山乡村民),2019年9月23日,醉酒驾驶甘K75648号三轮汽车,在徐合线43km+3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6.朱龙龙(男,21岁,甘肃省陇南市礼县城关镇居民),2019年8月20日,醉酒驾驶甘E70065号小型普通客车,在礼县中心十字-水城桥6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7.赵明(男,30岁,甘肃省陇南市礼县城关镇居民),2019年8月16日,醉酒驾驶甘K79554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礼县环城南路6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8.马肖(男,30岁,甘肃省陇南市礼县盐官镇村民),2019年8月13日,醉酒驾驶甘ES1312号小型面包车,在礼县南关十字5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9.杨六一(男,43岁,甘肃省陇南市礼县城关镇居民),2019年9月29日,醉酒驾驶甘KK829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礼县环城南路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0.才谢会(男,47岁,甘肃省陇南市礼县王坝乡村民),2019年8月23日,醉酒驾驶甘KBA224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礼县雷王路5km+3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1.陈尚波(男,46岁,湖北省汉川市城关镇居民),2019年9月21日,醉酒驾驶甘A78258号小型普通客车,在礼县拓荒牛丁字路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2.马文学(男,37岁,甘肃省陇南市礼县永兴乡村民),2019年8月22日,醉酒驾驶甘KH7782号小型轿车,在徐合线55km+9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3.罗茜(男,31岁,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居民),2019年10月30日,醉酒驾驶川SW6109号小型轿车,在礼县城关镇南街人大门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4.田凤旺(男,57岁,甘肃省陇南市康县平洛镇村民),2019年11月4日,醉酒驾驶甘KG6364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江武路83km+6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5.张卫军(男,32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马街镇村民),2019年3月4日,醉酒驾驶甘KP977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武都洛马路20km+1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6.李军祥(男,36岁,陕西省子洲县何家集镇村民),2019年2月12日,醉酒驾驶甘K09513(临时)号普通二轮电动车(经鉴定为机动车),在武都区东江一号路口1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7.郭涛(男,39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居民),2019年1月18日,醉酒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电动车(经鉴定为机动车),在武都区东江一号路口1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8.董武成(男,44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居民),2019年7月20日,醉酒驾驶甘K05108(临时)号普通二轮电动车(经鉴定为机动车),在武都区长江大道零号路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9.张军琴(男,28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居民),2019年10月10日,醉酒驾驶甘KF3302号小型轿车,在武都区长江大道栈道湾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30.赵王军(男,37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桔柑镇村民),2019年9月30日,醉酒驾驶甘EDJ114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武都区长江大道栈道湾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31.刘丹(男,28岁,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居民),2019年10月30日,醉酒驾驶陕A87V02号小型轿车,在西和县过境路康复医院门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32.贾宝云(男,36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居民),2019年11月1日,醉酒驾驶甘KZ2578号小型轿车,在西和县西姜公路3k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33.王英(男,23岁,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苏合乡村民),2019年10月24日,醉酒驾驶甘KU9332号小型轿车,在西和县森美丁字路口5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34.王云儿(男,32岁,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卢河乡村民),2019年10月30日,醉酒驾驶甘EBU609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西和县北川加油站门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35.居泰(男,39岁,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兴隆乡村民),2019年10月24日,醉酒驾驶川AV7T70号小型越野客车,在西和县大水街南门路口2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36.张子书(男,32岁,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长道镇村民),2019年10月19日,醉酒驾驶甘M6H578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西和县地税局路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37.夏三七(男,49岁,甘肃省陇南市礼县祁山乡村民),2019年10月11日,醉酒驾驶甘KBK955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祁成线12k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38.王双鹏(男,28岁,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十里乡村民),2019年9月6日,醉酒驾驶甘KY173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西和县林业局门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39.刚海朋(男,40岁,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洛峪镇村民),2019年8月29日,醉酒驾驶甘K95635号小型普通客车,在祁成线19k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40.郭根苗(男,56岁,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稍峪乡村民),2019年9月30日,醉酒驾驶甘K67032号轻型普通货车,在西和县西马公路5k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41.窦会宇(男,32岁,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长道镇村民),2019年10月2日,醉酒驾驶川A70XS2号小型轿车,在祁成线5k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42.王伟康(男,20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汉王镇村民),2019年9月2日,醉酒驾驶甘KDW92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武都区汉王供电所门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43.石红平(男,32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居民),2019年10月26日,醉酒驾驶甘KDV28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武都区盘旋路南口1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44.党磊磊(男,29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外纳乡村民),2019年10月15日,醉酒驾驶甘A5K071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武都区东江镇栈道湾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45.杨小平(男,30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龙凤乡村民),2019年10月18日,醉酒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电动车(经鉴定为机动车),在武都区油橄榄基地路口1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46.王永鹏(男,26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马街镇村民),2019年10月30日,醉酒驾驶甘KG7090号小型轿车,在江武路137km+1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47.李义龙(男,40岁,甘肃省陇南市康县白杨乡村民),2019年11月14日,醉酒驾驶甘KC865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康县白杨至靴子坝通村公路3km+8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48.谈红林(男,34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玉皇乡村民),2019年9月3日,醉酒驾驶甘K83881号三轮汽车,在武都区董桔公路3km+1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49.何青龙(男,41岁,甘肃省舟曲县城关镇居民),2019年10月18日,醉酒驾驶甘P37669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武都区南大桥1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50.李三全(男,58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龙凤乡村民),2019年9月12日,醉酒驾驶甘KDY609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武都区隍庙街路口1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51.田岳慧(男,44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安化镇村民),2019年5月30日,醉酒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经鉴定为机动车),在武都区南大桥1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52.朱振武(男,29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居民),2019年9月24日,醉酒驾驶甘KAX033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武都区彩虹桥1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53.马刘平(男,24岁,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车拉乡村民),2019年3月9日,醉酒驾驶甘KY1733号小型轿车,在宕昌县羊马城路口5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54.潘早强(男,32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汉王镇村民),2019年10月18日,醉酒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电动车(经鉴定为机动车),在武都区油橄榄基地路口1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55.潘三福(男,44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东江镇居民),2019年10月24日,醉酒驾驶甘KF0071号轻型普通货车,在兰渝线440km+1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56.曾亚文(男,25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郊乡村民),2019年5月30日,醉酒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电动车(经鉴定为机动车),在武都区南大桥1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57.任红兵(男,32岁,甘肃省陇西县首阳镇村民),2019年9月29日,醉酒驾驶甘J7Y822号小型轿车,在宕昌县理川镇闾脚路1km+1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58.赵宏(男,36岁,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城关镇居民),2019年8月18日,醉酒驾驶甘A007C0号小型轿车,在宕昌县中医院十字路口5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59.樊新怀(男,42岁,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新寨乡村民),2019年9月21日,醉酒驾驶甘KCR685号轻型普通货车,在宕昌县幸福路十字路口1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60.常蝉(男,36岁,湖北省枣阳市琚湾镇村民),2019年3月16日,醉酒驾驶川A31X5E号小型轿车,在宕昌县哈达铺镇新王路3km+5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61.张小文(男,32岁,甘肃省宕昌县城关镇居民),2019年7月29日,醉酒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宕昌县小电厂三岔路口1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62.张金忠(男,30岁,甘肃省宕昌县贾河乡村民),2019年2月13日,醉酒驾驶甘KL0550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宕昌县城关镇红河桥路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63.杨红平(男,47岁,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理川镇村民),2019年3月17日,醉酒驾驶甘KC0978号小型轿车,在宕昌县理哈路1km+1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64.胡缠生(男,54岁,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新城子乡村民),2019年3月6日,醉酒驾驶甘K91165号正三轮载客摩托车,在宕昌县新车路1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65.李旺(男,37岁,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新塘乡村民),2019年3月8日,醉酒驾驶甘APF323号小型轿车,在兰渝线371km+1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66.房刘全(男,27岁,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新寨乡村民),2019年7月29日,醉酒驾驶甘KAY770号小型轿车,在宕昌县宕官路2km+1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67.邱大鹏(男,44岁,重庆市梁平县礼让镇村民),2019年5月11日,醉酒驾驶渝AQ079S号轻型普通货车,在宕昌县官鹅十字5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68.马彦彦(男,32岁,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城关镇居民),2019年3月10日,醉酒驾驶甘KD3091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宕昌县宕将路5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69.李苏平(男,42岁,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城关镇居民),2019年2月13日,醉酒驾驶甘KZ0129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宕昌县官鹅沟十字路口5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70.甄羊忠(男,28岁,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城关镇居民),2019年3月11日,醉酒驾驶甘KY0886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宕昌县官鹅沟十字路口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以上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拟吊销以上当事人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并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之规定,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请以上当事人在登报告知之日起三日内向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1.赵三雄(男,52岁,甘肃省陇南市礼县永兴乡村民),2019年10月4日,饮酒驾驶甘KBF110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徐合线65km+2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经系统查询,属再次饮酒。

2.汤国倍(男,43岁,浙江省天台县福溪街道村民),2019年9月19日,饮酒驾驶粤GXA267号小型轿车,在礼县环城南路6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经系统查询,属再次饮酒。

3.刘亚军(男,41岁,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西峪村民),2019年8月29日,饮酒驾驶甘KK8815号小型轿车,在西和县西苏公路2k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经系统查询,属再次饮酒。

4.仲永生(男,45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东江镇居民),2019年9月25日,饮酒驾驶甘K53300号轻型普通货车,在武都区东江栈道湾2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经系统查询,属再次饮酒。

5.李方明(男,44岁,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盘龙镇村民),2019年11月19日,饮酒驾驶陕C3G160号小型普通客车,在福兰线2379km+7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经系统查询,属再次饮酒。

以上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物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拟吊销以上当事人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并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之规定,以上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登报告知之日起三日内向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1.徐付强(男,26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马营乡村民),2018年5月31日,驾驶甘K50094号“时风”牌三轮汽车,在武都区东江五号路口100m处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2.姜善华(男,54岁,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居民),2019年4月6日,驾驶甘A7K419号小型轿车,在兰海高速484km+190m处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3.贾学乐(男,45岁,甘肃省陇南市文县舍书乡村民),2018年11月1日,驾驶甘KS7594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文县稻舍路2km+600m处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拟吊销以上当事人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并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之规定,以上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登报告知之日起三日内向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1.剡爱儿(男,46岁,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洛峪镇村民),2016年3月15日,驾驶甘K11625号已达到报废标准三轮汽车上路行驶,在西和县十石公路15km+1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张永军(男,28岁,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西高山乡村民),2019年11月2日,驾驶甘K83419号已达到报废标准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在西和县西高山公路3k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第二款“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拟吊销以上当事人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并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之规定,以上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登报告知之日起三日内向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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