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公告

陇南日报 2019-06-25 01:01 大字

1.赵峰(男,32岁,甘肃省礼县永兴乡村民),2019年4月1日,醉酒驾驶京HFE373号小型轿车,在礼县中山十字———北滨河路100米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田东东(男,30岁,甘肃省礼县永兴乡村民),2019年4月14日,醉酒驾驶甘KZ1915号小型轿车,在礼县徐合线58公里100米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3.王小红(男,50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郊乡村民),2019年1月15日,醉酒驾驶甘K9053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武都区南江大道赵坝加油站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4.莫让华(男,52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琵琶镇村民),2019年3月10日,醉酒驾驶甘KDP046号三轮摩托车,在武都区琵琶镇学校门口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5.赵小红(男,36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居民),2019年4月25日,醉酒驾驶甘KF6266号二轮摩托车,在武都区城关镇南桥路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6.马六十(男,47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安化镇村民),2019年3月3日,醉酒驾驶甘KCN876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武都区安化镇派出所门口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7.李景昊(男,22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居民),2019年2月26日,醉酒驾驶甘KCG163号小型越野客车,在武都区城关镇管理站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8.古小军(男,31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两水镇村民),2019年4月16日,醉酒驾驶甘KE6157号二轮摩托车,在武都区职业中学门口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9.王永强(男,36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鱼龙镇村民),2019年3月25日,醉酒驾驶甘KM9790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武都区桥南旧桥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0.何亚云(男,29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郊乡村民),2019年3月25日,醉酒驾驶甘KAJ33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武都区桥南旧桥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1.毕新存(男,47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龙凤乡村民),2019年3月22日,醉酒驾驶甘K83409号三轮汽车,在武都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审验车辆时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2.陈早军(男,32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桔柑乡村民),2019年3月4日,醉酒驾驶甘KQ0967号小型面包车,在武都区东江镇十一号路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3.王龙(男,27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居民),2019年4月30日,醉酒驾驶甘KW0057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武都区东江梁彩虹桥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4.岳健堃(男,27岁,甘肃省陇南市徽县永宁镇村民),2019年4月24日,醉酒驾驶甘JC0511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武都区洛塘镇街面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5.周军娃(男,32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居民),2019年2月26日,醉酒驾驶甘K28738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武都区两水镇后村因发生交通事故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6.梁保平(男,53岁,甘肃省陇南市文县城关镇村民),2019年3月31日,醉酒驾驶甘KAD233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文县文州路韩家坝小区路段处发生交通事故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7.李小平(男,42岁,甘肃省陇南市文县城关镇村民),2019年2月4日,醉酒驾驶甘K72519号小型轿车,在文县东青路19km+700m处发生交通事故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8.张腾(男,26岁,甘肃省陇南市文县尚德镇村民),2019年4月15日,醉酒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文县中街0km+500m处发生交通事故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9.张利新(男,29岁,甘肃省陇南市文县堡子坝乡村民),2019年5月14日,醉酒驾驶甘K5121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文县县医院门口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0.田宏(男,48岁,甘肃省陇南市文县城关镇村民),2019年4月15日,醉酒驾驶甘K8200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文县双桥街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1.童小川(男,32岁,四川省阿坝州九寨沟县永乐镇村民),2019年5月14日,醉酒驾驶川UP5103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文县城关镇韩家坝大桥北口路段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2.梁勇(男,40岁,甘肃省陇南市文县城关镇村民),2019年4月17日,醉酒驾驶甘KCH330号小型轿车,在文县彩虹桥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3.金代平(男,44岁,甘肃省陇南市文县石鸡坝乡村民),2019年4月12日,醉酒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文县韩家坝大桥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4.田玉红(男,41岁,甘肃省陇南市文县范坝乡村民),2019年4月11日,醉酒驾驶甘KS8874号正三轮摩托车,在文县碧口镇郑路1km+1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5.刘凡(男,27岁,四川省阿坝州九寨沟县黑河乡村民),2019年4月24日,醉酒驾驶川U85642号小型轿车,在文县安昌河三岔路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6.胡绍辉(男,51岁,四川省蓬安县金甲乡村民),2019年4月30日,醉酒驾驶甘K6283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文县文州路彩虹桥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7.刘小明(男,51岁,甘肃省陇南市文县碧口镇村民),2019年4月11日,醉酒驾驶川AN986B号小型轿车,在文县碧口镇碧郑路1kM+1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8.慕文广(男,49岁,甘肃省陇南市文县城关镇村民),2019年4月22日,醉酒驾驶甘KC355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文县县医院路段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9.郑威(男,33岁,甘肃省陇南市文县城关镇村民),2019年5月8日,醉酒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文县文州路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30.蒲健(男,26岁,甘肃省陇南市康县两河镇村民),2019年5月15日,醉酒驾驶陕A2U2P8号小型轿车,在康县城关镇南街中医院桥头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31.梁万红(男,49岁,陕西省汉中市略阳县郭镇村民),2019年5月22日,醉酒驾驶甘KR312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康县S307线1k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32.张文涛(男,30岁,陕西省汉中市略阳县乐素河镇村民),2019年5月3日,醉酒驾驶陕A566ET号小型轿车,在康县X482线2km+1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33.李兴孝(男,40岁,甘肃省陇南市康县白杨乡村民),2019年4月11日,醉酒驾驶甘K7114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康县康阳路41km+8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34.季行(男,29岁,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兴隆乡村民),2019年5月3日,醉酒驾驶辽JAV152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西和县西美国际酒店门口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35.李奎(男,31岁,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西峪乡村民),2019年4月26日,醉酒驾驶甘KM6613号小型轿车,在西和县祁成线19k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36.杨呼子(男,43岁,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苏合乡村民),2019年4月27日,醉酒驾驶甘KQ6991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西和县城区中山南路大水街路段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37.周亚峰(男,36岁,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卢河乡村民),2019年4月30日,醉酒驾驶甘KM6466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西和县鱼花路5k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38.王政祺(男,27岁,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西峪乡村民),2019年4月29日,醉酒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西和县西峪乡叶大村崆峒路口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39.崔荣键(男,30岁,江苏省盐城市经济开发区居民),2019年5月3日。醉酒驾驶苏M388AS号小型轿车,在西和县祁成线26k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40.冷果(男,25岁,四川省大竹县竹阳镇村民),2019年5月13日,醉酒驾驶川S7A600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西和县地税局路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以上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拟吊销你们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并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之规定,你们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请你们在登报告知之日起三日内向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1.刘汉喜(男,35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龙凤乡村民),2019年2月14日,驾驶甘K82953号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小型汽车上路行驶,在武都区东江镇五号路口100米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何建会(男,42岁,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汉源镇居民),2016年8月18日,驾驶无号牌已达到报废标准的三轮汽车上路行驶,在西和县城区二中操场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第二款“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拟吊销你们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并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之规定,你们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登报告知之日起三日内向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1.张小恩(男,39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马街镇村民),2019年3月30日,饮酒后驾驶甘KT0485号营运机动车,在武都区西关十字路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2.刘峰柏(男,41岁,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汉源镇居民),2019年5月17日,饮酒后驾驶甘KT7666号营运机动车,在西和县汉源镇北川消防队门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拟吊销你们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并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之规定,你们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登报告知之日起三日内向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1.何风成(男,55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东江镇村民),2017年11月24日,驾驶甘K53996号三轮汽车,在武都区东江镇王新通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王沟村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拟吊销你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并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之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登报告知之日起三日内向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1.魏明(男,25岁,甘肃省陇南市礼县肖良乡村民),2019年3月9日,饮酒驾驶甘EBW012号轻型普通货车,在礼县雷王路1公里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经系统查询,属再次饮酒。

2.吴斌(男,30岁,甘肃省西和县汉源镇居民),2019年3月29日,饮酒驾驶甘K39040号小型轿车,在西和县中山北路叶大村路段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经系统查询,属再次饮酒。

你们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物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拟吊销你们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并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之规定,你们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登报告知之日起三日内向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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