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公告

陇南日报 2019-05-24 17:13 大字

1.彭曙波(男,31岁,湖南省双峰县青树坪镇村民),2019年3月22日,醉酒驾驶湘K92727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文县文州路兴文桥南出口路段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蒲小光(男,44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居民),2019年3月22日,醉酒驾驶甘KY9006号小型越野客车,在文县文州路兴文桥南出口路段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3.吴江(男,38岁,甘肃省陇南市文县城关镇居民),2019年3月20日,醉酒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文县文州路兴文桥路段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4.董武全(男,44,甘肃省陇南市文县碧口镇村民),2019年2月14日,醉酒驾驶甘KS995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文县碧郑路1KM+3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5.蒋飞(男,35岁,甘肃省陇南市文县城关镇居民),2019年3月20日,醉酒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文县兴文桥路段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6.孙崇宝(男,37岁,甘肃省陇南市康县城关镇居民),2018年12月28日,醉酒驾驶甘K49082号小型轿车,在国道345线16KM+3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7.贾爱平(男,44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郊乡村民),2019年4月13日,在醉酒驾驶甘KCC583号小型轿车,在武都区江南街道办姚寨村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8.文小军(男,46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郊乡村民),2019年3月15日,醉酒驾驶甘K7018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武都区江南街道办姚寨村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9.田得时(男,45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安化镇村民),2019年3月12日,醉酒驾驶甘KD2933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武都区长江大道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0.杜文修(男,54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柏林乡村民),2019年2月23日,醉酒驾驶甘K70801号小型轿车,在武都区南长江大道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1.赵小付(男,45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马街镇村民),2019年1月31日,醉酒驾驶甘KC565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武都区南长江大道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2.谢赛平(男,36岁,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三桥镇村民),2019年4月9日,醉酒驾驶甘K70638号小型轿车,在康县小康路2KM+2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3.李万斌(男,28岁,甘肃省陇南市康县岸门口镇村民),2019年4月10日,醉酒驾驶甘KH626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康县康阳路0KM+1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4.李勇才(男,41岁,甘肃省陇南市康县城关镇居民),2019年3月22日,醉酒驾驶甘KL9001号小型普通客车,在S307线13KM+1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5.郝建位(男,41岁,甘肃省陇南市康县铜钱乡村民),2019年3月26日,醉酒驾驶甘KR622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康县康阳路42KM+4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6.杨强(男,29岁,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丰谷镇村民),2019年4月2日,醉酒驾驶川B051BE号小型轿车,在西和县市场路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7.席志伟(男,54岁,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居民),2019年4月6日,醉酒驾驶甘D88591号小型轿车,在西和县祁成线25K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8.黄学武(男,41岁,四川省通江县板桥乡村民),2019年3月30日,醉酒驾驶粤B593XQ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西和县祁成线30K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9.侯海亮(男,38岁,甘肃省平凉市崇信县锦屏镇村民),2019年3月23日,醉酒驾驶宁A52D23号小型轿车,在西和县城区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0.赵丁丁(男,25岁,甘肃省陇南市成县红川镇村民),2019年4月19日,醉酒驾驶甘K67296小型普通客车,在行至江武县22公里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1.刘卫星(男,53岁,甘肃省陇南市成县索池乡村民),2019年2月23日,醉酒驾驶甘KZ9809小型轿车,在行至江武县22公里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2.武小威(男,32岁,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城关镇居民),2019年3月16日,醉酒驾驶甘KT6841普通两轮摩托车,在行至成县旧盘旋路西口100米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3.杜兴房(男,39岁,甘肃省陇南市成县纸坊镇村民),2019年3月28日,醉酒驾驶甘KB2954普通三轮摩托车,在行至成县祁成线86公里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4.王爱文(男,44岁,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城关镇居民),2019年2月18日,醉酒驾驶甘K19699小型客车,在行至成县成州大桥西十字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5.侯海龙(男,24岁,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店村镇村民),2019年3月31日,醉酒驾驶甘KS2229小型轿车,在行至成县陇南路育才路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6.刘志敏(男,47岁,甘肃省陇南市成县沙坝镇村民),2019年3月10日,醉酒驾驶甘KM8166普通二轮摩托车,在行至成县上峡通村路2公里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7.张建军(男,49岁,甘肃省陇南市徽县城关镇居民),2019年4月8日,醉酒驾驶甘KA6922小型轿车,在行至成县同谷北路北口100米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8.乔鹏飞(男,28岁,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宋坪乡村民),2019年1月29日,醉酒驾驶甘KJ4906小型普通客车,在行至成县旧盘旋路东100米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9.郭亮(男,34岁,甘肃省陇南市成县陈院镇村民),2019年3月15日,醉酒驾驶甘KC1126小型普通客车,行至成县陇南师专路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30.霍小平(女,32岁,甘肃省陇南市礼县湫山乡村民),2019年4月14日,醉酒驾驶甘KH5858小型轿车,行至礼县东中山路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31.马小峰(男,38岁,甘肃省陇南市礼县石桥镇村民),2019年3月25日,醉酒驾驶甘KV7896小型普通客车,行至礼县大南街500米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32.王复江(男,53岁,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都司镇村民),2019年3月14日,醉酒驾驶鲁R2G178小型面包车,行至礼县徐合线32公里100米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33.刘铭远(男,25岁,甘肃省陇南市礼县永兴乡村民),2019年3月27日,醉酒驾驶鲁VM212M小型轿车,行至礼县大南街200米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34.陈灵(男,25岁,甘肃省陇南市礼县城关镇居民),2019年4月2日,醉酒驾驶甘KBL700二轮摩托车,行至礼县大南街300米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35.王波(男,34岁,甘肃省陇南市徽县江洛镇村民),2019年3月15日,醉酒驾驶甘EY2576小型客车,行至礼县环城北路300米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36.杜小龙(男,46岁,甘肃省陇南市礼县城关镇居民),2019年4月10日,醉酒驾驶甘A072J8小型轿车,行至礼县新华十字-东新大桥300米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37.王护林(男,37岁,甘肃省陇南市礼县龙村乡村民),2019年4月1日,醉酒驾驶甘KV6361小型轿车,行至礼县新华十字-东新大桥400米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38.曹亚东(男,25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汉王镇村民),2019年3月9日,醉酒驾驶甘KAK910小型轿车,行至礼县徐合县34公里900米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39.黄金舟(男,39岁,甘肃省陇南市礼县城关镇居民),2019年3月26日,醉酒驾驶甘KL4632小型轿车,行至礼县大南街500米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40.罗江峰(男,35岁,甘肃省陇南市礼县盐官镇村民),2019年4月4日,醉酒驾驶甘E2V636小型轿车,行至礼县中山十字-北滨河路200米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41.董平娃(男,23岁,甘肃省陇南市礼县固城乡村民),2019年3月14日,醉酒驾驶甘EA7359轻型货车,行至礼县大南街100米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42.王奇(男,36岁,甘肃省陇南市礼县雷坝乡村民),2019年3月9日,醉酒驾驶甘KG5895小型轿车,行至礼县雷王路1公里300米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43.韩金文(男,56岁,甘肃省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华藏寺镇)2019年2月17日,饮酒后驾驶甘DW2695小型轿车,在成县行至江武线21公里300米协和医院门前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以上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拟吊销你们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并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之规定,你们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请你们在登报告知之日起三日内向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1.王纪成(男,49岁,甘肃省陇南市文县铁楼乡村民),2019年3月20日,饮酒驾驶甘KH5914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文县北门三岔路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经系统查询,属再次饮酒。

2.刘小彦(男,53岁,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汉源镇村民),2016年8月17日,饮酒驾驶甘EG0323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西和县北商场路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经系统查询,属再次饮酒。

3.王建军(男,43岁,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五营乡村民),2018年11月12日,饮酒驾驶甘ECJ133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成县三桥南口2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经系统查询,属再次饮酒。

4.杜举奇(男,42岁,甘肃省陇南市徽县柳林镇村民),2018年12月3日,饮酒驾驶甘K65971号小型汽车,在徽县东街小十字100米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经系统查询,属再次饮酒。

你们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拟吊销你们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并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之规定,你们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登报告知之日起三日内向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1.张天祥(男,28岁,甘肃省靖远县北滩乡村民),2018年6月27日,驾驶甘DY0452号小型轿车,在兰海高速460KM+730M处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2.武瑞时(男,53岁,甘肃省陇南市成县陈院镇村民),2018年7月30日,驾驶甘K56696号正三轮载货汽车,在成县支二路36KM+500M处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3.贾君伟(男,41岁,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横山镇村民),2018年3月25日,驾驶陕KC7397号重型半挂牵引挂车,在成县江武线13KM+200M处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4.崔贵文(男,48岁,重庆市万州区天城镇村民),2017年9月4日,驾驶甘KM4828号轻型普通货车,在成县江武线38KM+880M处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5.赵立军(男,50岁,甘肃省陇南市礼县石桥镇村民),2018年9月15日,驾驶无号牌中型非载货车,在礼县行至燕河大桥-县门口50米处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6.王海龙(男,22岁,甘肃省陇南市礼县王坝乡村民),2018年12月5日,驾驶甘E0H114号小型普通客车,在礼县行至江大路54公里300米处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拟吊销你们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并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之规定,你们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登报告知之日起三日内向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刘亚飞(男,25岁,甘肃省陇南市徽县泥阳镇村民),2019年1月17日,饮酒后驾驶甘KT6644营运机动车,在成县行至城区中队50米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拟吊销你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并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之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登报告知之日起三日内向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1.冷雄(男,24岁,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十里乡村民),2018年8月25日,驾驶甘EB8702号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在西和县祁成线31K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王峰(男,49岁,安徽省太和县李兴镇村民),2019年4月1日,驾驶甘K33347号已达到报废标准的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在成县支伏路16公里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3.张海涛(男,37岁,甘肃省陇南市成县苏元乡村民),2019年4月4日,驾驶甘K81172号已达到报废标准的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在成县行至马翻路2公里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第二款“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拟吊销你们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并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之规定,你们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登报告知之日起三日内向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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