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公告

陇南日报 2019-03-05 01:01 大字

郝根良(男,46岁,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城关镇居民),2015年11月19日,驾驶甘K12687号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微型轿车上路行驶,在十天高速560KM+4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第二款“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拟吊销你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并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之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登报告知之日起三日内向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杜辉(男,23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居民),2018年10月23日,将甘K23165号小型轿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在武都区长江大道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你们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将其他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拟吊销你们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并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之规定,你们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登报告知之日起三日内向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巩银俊(男,58岁,甘肃省陇南市康县寺台镇村民),2018年9月16日,驾驶甘HR821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康县寺台镇杨湾村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第二款“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拟吊销你所持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之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登报告知之日起三日内向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成文(男,42岁,甘肃省陇南市康县周家坝镇豆坪村村民),2018年6月2日,饮酒后驾驶甘KB1289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国道345线42KM+850M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第九十一条第五款“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拟吊销你所持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之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登报告知之日起三日内向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1.杨建全(男,44岁,甘肃省陇南市两当县金洞乡村民),2018年11月13日,醉酒驾驶甘K60385号轻型普通货车,在两当县城区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郭云强(男,28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马街镇村民),2018年9月28日,醉酒驾驶甘KAE72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武都区城区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3.郭龙飞(男,22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马街镇村民),2018年12月14日,醉酒驾驶甘KAD955号小型轿车,在武都区东江镇彩虹桥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4.樊颢(男,30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居民),2018年9月6日,醉酒驾驶甘KC045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武都区东江镇彩虹桥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5.浩钱江(男,23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柏林乡村民),2018年11月23日,醉酒驾驶甘KL396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武都区东江镇彩虹桥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6.杨永前(男,24岁,甘肃省陇南市礼县石桥镇村民),2018年10月26日,醉酒驾驶甘E66832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武都区城区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7.于海楠(男,32岁,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居民),2018年9月21日,醉酒驾驶甘A291Z2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武都区东江镇彩虹桥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8.宗宏伟(男,27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汉王镇村民),2018年9月18日,醉酒驾驶甘KJ9513号小型轿车,在武都区东江镇一号路南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9.唐正军(男,43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蒲池乡村民),2019年1月8日,醉酒驾驶甘KK211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武都区东江镇彩虹桥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0.吕小义(男,47岁,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汉源镇村民),2019年1月15日,醉酒驾驶甘KW0109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西和县城区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1.任汉义(男,38岁,甘肃省陇南市礼县雷王乡村民),2018年12月15日,醉酒驾驶甘EG3473号轻型普通货车,在西和县西姜公路7K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2.张成仪(男,31岁,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西峪乡村民),2019年1月15日,醉酒驾驶甘KU5551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西和县城区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3.孙国(男,37岁,四川省南部县河东镇村民),2018年12月25日,醉酒驾驶川RS7155号小型轿车,在康县小康路2KM+2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4.左超(男,29岁,甘肃省陇南市两当县左家乡村民),2019年1月13日,醉酒驾驶甘KAB219号小型轿车,在两当县戚家村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5.胡红卫(男,33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东江镇村民),2018年12月21日,醉酒驾驶甘KH9861号轻型普通货车,在武都区江南大道盘旋路大桥南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6.张成仪(男,32岁,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西峪乡村民),2019年1月15日,醉酒驾驶甘KU5551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西和县北商场路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7.娄孙文(男,24岁,甘肃省陇南市康县周家坝镇村民),2019年1月11日,醉酒驾驶陕F8X589号小型轿车,在康县城区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8.赵文军(男,37岁,甘肃省陇南市两当县城关镇居民),2019年2月18日,醉酒驾驶甘K29780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两当县城区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9.李明强(男,45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郊乡村民),2019年1月4日,醉酒驾驶甘KAX695号小型轿车,在武都区东江镇彩虹桥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0.李文昌(男,33岁,甘肃省陇南市文县口头坝乡村民),2019年1月7日,醉酒驾驶甘K00822号小型越野客车,在武都区东江镇彩虹桥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1.陈战伟(男,50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汉王镇村民),2018年12月30日,醉酒驾驶甘KE742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武都区长江大道零号路口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以上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拟吊销你们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并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之规定,你们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请你们在登报告知之日起三日内向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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