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主驾车坠入水库身亡,两份血液检测报告,一份酒驾,一份无酒精含量 保险公司拒赔2400万 省高院发回重审

南国早报 2018-06-22 16:07 大字

2018年6月12日,焦小云站在国道212线肖家店西南71米麒麟寺水库处(甘肃陇南市文县)。图片来源:《新京报》

2018年6月12日,焦小云来到国道212线肖家店西南71米麒麟寺水库处(甘肃陇南市文县)。两年前,她丈夫王维红驾车坠入这个水库身亡。这个事件随后因死者身后的保险赔付问题而一波三折。两份完全不同的血液检测报告——第一次结论是醉驾,第二次结论是无任何酒精含量。按照保险赔付规定,自杀、酒驾、吸毒不予理赔。

王维红生前投有平安保险,焦小云根据保险合同计算,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需赔付2400万元。平安保险庆阳分公司拒绝赔付。焦小云向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2016年12月19日,案件一审开庭。一审败诉,焦小云上诉。

一审期间,庆阳市公安局于2017年6月27日回复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经反复调查核实,仍无法证实该案当事人涉嫌保险诈骗罪”。2018年6月13日,焦小云收到甘肃省保监局调查组短信,对方表示已开展调查,要求她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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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男子驾车坠入水库死亡

焦小云和王维红都是甘肃庆阳人。焦小云说,王维红出事之前,他们经营三家火锅店,三家加盟店,年收入600多万元。

王维红去世时只有45岁。2016年3月中旬,王维红驾车前往陇南考察市场,顺便寻找更好的火锅原材料。3月15日上午8时多,焦小云跟往常一样,习惯性地给开车在外的王维红打电话,问他走到哪里了,却发现电话不通。10时多,焦小云接到陇南县碧口交警大队民警电话,对方告诉她,“一辆车坠入水库,可能是王维红。”3月17日中午,王维红的尸体被打捞上来。

据警方的调查记录显示,3月13日晚和14日晚,王维红均出现在中庙乡桥头。王维红所驾车辆的GPS记录显示,2016年3月15日凌晨5时37分左右,王维红从中庙乡开往碧口镇方向,在文县G212线附近楼房坪东南249米处,从5时56分熄火至6时18分。6时19分车辆原地启动怠速30秒,6时20分启动车辆以46km/h的速度开始行驶,6时22分行驶至文县G212肖家店西南71米处车辆速度降至6km/h,继续向前行驶至文县肖家店119米处车辆停下来并熄火,6时24分车辆启动之后GPS信号消失,此时王维红已坠入水中。

调查报告显示,警方勘查并没有发现现场道路路面有制动痕迹。

GPS记录显示,在3月13日至14日,王维红曾前后六次出现在事发地附近,焦小云一审代理律师刘吉颖分析,这是王维红往返中庙与碧口镇途中的正常经过和停留。保险公司则认为,这是王维红为了自杀进行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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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拒赔2400万元保险金

王维红生前买有保险,出事后,焦小云第一时间联系保险公司。

焦小云提供的投保合同显示,2015年10月26日,王维红在平安保险庆阳分公司投保了《平安福终身寿险》保额300万元,提供的保障为被保险人身故,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有附加《平安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5)》保额15万元、《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保额1000万元(自驾双倍赔付2000万元)和《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间分别为终身、26年、20年,保险费每年共60619元。

焦小云说,按照《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中的规定,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者以乘客身份乘坐个人非营业车辆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除按第一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保险公司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也就是双倍赔付,共计2000万元。2015年11月2日,王维红再次投保《平安百万任我行两全保险》,合同中举例说明保险保障为:自驾车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给付金额100万元。

焦小云说,由于王维红自驾身亡,按照保额,平安福终身寿险保险金300万元,长期意外2013保险金2000万元,百万任我行两全保险100万元,一共2400万元。

2018年6月11日,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品牌部负责人张文松(音)告诉记者,王维红是主动投保,并认为其买了多家公司保险,有外债,存在自杀的嫌疑,涉嫌骗保。事故发生后一个月,保险公司作出拒赔决定,理由是“因本次事故属于条款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以及投保人在投保时故意未向本公司如实告知……故解除保险合同,同时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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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法庭激辩承保规定

焦小云说,当时事故处理报告还没下达,不知保险公司根据什么结论不予理赔。2016年7月18日,焦小云起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同年12月19日,此案在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

刘吉颖告诉记者,2015年3月16日下午车辆打捞上来后发现,车的主驾驶位置旁边的车窗玻璃是打开的,说明车辆落水后,王维红曾打开车窗试图逃生。而王维红的尸体直到3月17日中午才找到,其腿上有很多淤泥,说明在水底挣扎,试图向上攀登。

而在一审质证环节,保险公司认为,车窗打开不能证明王维红试图自救,车窗密封情况下坠入水中,水不能迅速进入,更能提供生还可能,车窗打开水迅速进入车内,更能证明王维红系自杀行为。

保险公司还提出,王维红未如实告知在其他保险公司投保的事实、未如实告知年收入及负债情况,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一理由不予支持。

焦小云表示,自己家并没有巨额欠款,“做生意我们借别人钱,别人也借我们钱,这很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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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份不同结论的血液检测报告

事故发生后,陇南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王维红的血液进行送检。2016年3月21日,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检验结果显示:“从送检王维红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273.0mg/100ml”。“不仅是酒驾,而且是醉驾。”焦小云被告知。

焦小云不服,并提出重新做鉴定,最终确定去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保险公司人员和她一同前往上海。2016年3月28日,检验结果显示:“所送检血液中未检出乙醇、吗啡、杜冷丁、氯胺酮和甲基苯丙胺等苯丙胺类兴奋剂成分。”

对于两份结论完全不同的血液检测报告,焦小云律师在法庭上提出质证,法院当庭没有表态,在判决书中对于这一情况也没有发表意见。

对于为何出现两份完全不同结论的血液检测报告,记者联系文县公安局,对方未予置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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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认定“非意外也非交通事故”

最让焦小云心烦的,是丈夫身亡的事故原因认定。2016年5月4日,文县公安局出具《不予处理决定书》表示,对于王维红坠入水库一案,经审查认为不属于交通事故,决定不予处理。2017年4月19日,庆阳市中院在审理案件时,发函给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要求对死亡结论做进一步明确。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回复表示“王维红系溺水死亡”。报告书显示,“根据现场勘查、电子物证等,认为此事是当事人王维红在自主意识支配下完成的,不属于交通事故,不予按照交通事故受理”。

一审辩护律师刘吉颖认为,驾车本身就是自主意识的表现,文县公安的报告并不敢下定结论说自杀,“这就是玩文字游戏,让人认为是自杀”。刘吉颖认为,证据不足以证明是自杀就不能认定为自杀,排除自杀、吸毒、酒驾等不予理赔的情况,保险公司就应该赔。

记者从多方面了解到,法官曾主持调解,焦小云的条件是必须赔付2400万元。保险公司提出最多付1000万元,双方都不同意,和解不能达成。2017年11月15日,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焦小云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王维红驾车坠入水库既非过错也非意外,即王维红在其自主意识支配下驾车坠入水中既非遭受意外伤害也非交通事故,平安保险安阳分公司理赔条件不成立。

一审判决后,律师和焦小云偶然发现,一审法院主审法官张治辉的妻子在平安保险庆阳分公司工作,本应自行回避却没有回避。2018年3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一审存在审判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为由,将此案发回重审。焦小云说,官司一定要打下去,就算拿不到保险赔付金,也要还丈夫一个清白。

据《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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