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出台办法规范巡察成果运用

陇南日报 2020-03-25 00:36 大字

本报讯(记者张美乐)日前,陇南市结合市情实际,制定了《中共陇南市委巡察成果运用办法(试行)》。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市委巡察办负责解释,共涵盖总则,巡察成果的确定、反馈、移交、通报、运用,检查与评估、日常监督及责任追究、附则等七章内容。

《办法》指出,巡察成果是指市委巡察组(以下简称巡察组)了解发现并经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认定,报市委书记专题会议审定的问题和问题线索以及相关意见、建议等。巡察成果运用是指在市委领导下,由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将巡察成果反馈给被巡察党组织整改落实,通报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督促解决、移交相关机关或者职能部门研究处理,并开展监督检查、严肃问责追责的全过程。

《办法》强调,被巡察党组织是巡察整改的主体,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落实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承担分管职责范围内的整改责任。应当牢固树立整改不力是失职、不抓整改是渎职的意识,自觉承担起巡察整改的政治责任,强化责任担当,狠抓巡察整改,确保巡察发现问题条条都整改、件件有着落。

《办法》要求,要健全巡察整改阶段管理制度、分类处置制度、长效机制。市委及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巡察成果运用的领导。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运用巡察成果,并在反馈、移交后3个月内向领导小组报送巡察成果运用情况。被巡察党组织及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巡察反馈意见,认真整改存在问题。市委巡察办应当及时传达上级关于巡察成果运用的部署要求,督办决定事项,督促巡察整改,督查移交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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