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通告 (第2号)

陇南日报 2020-01-29 22:19 大字

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有关要求,为有效切断病毒传播途径,坚决遏制疫情蔓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现就在全市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进入下列公共场所必须佩戴口罩:

(一)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加油站、高速公路收费站;

(二)体育运动场所、公园、休闲广场、步行街区、住宅小区;

(三)医院候诊室,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候车(候机)室,高速公路服务区,公交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四)其他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

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岗期间应当佩戴口罩。

三、各公共场所应当在场所入口处设置醒目提示,并要求顾客、旅客佩戴口罩后方可进入。

四、对未佩戴口罩进入公共场所者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依法依规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由各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规依法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日期另行通告。

陇南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

2020年1月28日

新闻推荐

崔景瑜督查调研节日期间市场供应疫情防控等当前重点工作

本报讯(记者许成儿)为了让全市群众度过一个安乐、祥和的春节,确保节日期间和谐稳定,1月22日至23日,市委副书记、市长崔景瑜到...

陇南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陇南这个家。

 
相关推荐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