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通告 (第2号)
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有关要求,为有效切断病毒传播途径,坚决遏制疫情蔓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现就在全市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进入下列公共场所必须佩戴口罩:
(一)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加油站、高速公路收费站;
(二)体育运动场所、公园、休闲广场、步行街区、住宅小区;
(三)医院候诊室,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候车(候机)室,高速公路服务区,公交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四)其他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
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岗期间应当佩戴口罩。
三、各公共场所应当在场所入口处设置醒目提示,并要求顾客、旅客佩戴口罩后方可进入。
四、对未佩戴口罩进入公共场所者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依法依规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由各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规依法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日期另行通告。
陇南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
2020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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