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陇南飞富商贸有限责任等82户企业、陇南市吉代养猪专业合作社等171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经查,上述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或长期歇业未办理注销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经税务机关确认连续两年以上未进行纳税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和《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吊销以上82户企业、171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我局于2019年9月12日在《陇南日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陇南市武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要求当事人在15日内向我局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权利要求。因通过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经营资格终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及注册号作废,其债权、债务应由依法组成的清算组进行清算,并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本处罚决定将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予以公示。
2019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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