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都区法院公开审判一起重大涉恶案件

陇南日报 2019-10-10 05:05 大字

本报讯(记者张霞杨建芳)近日,武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某等21名被告人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犯罪案件进行了宣判,一审认定李某等10人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本案系武都区法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审理规模最大、被告人数最多的一起重大涉恶案件。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纠集李某涛、闫某云、闫某波等人为争强好胜多次持械在武都城区及周边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以李某为首要分子,李某涛、闫某云、闫某波、李乙(化名)为骨干成员,袁某、李某飞、魏某鹏、杨某龙、杨某飞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李某涛、候某组织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闫某云、闫某波、袁某、李乙、李某飞、林某军、刘某持械聚众斗殴;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杨某飞、聂某强、梁某、石某磊、何某星、陈某飞、杨某龙、魏某鹏、何某龙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陈某、石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武都区法院根据本案查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判处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二年十一个月至十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据武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李明忠介绍,10月29号宣判的案件是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该院审理的第二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该案涉案人数达到21人,未成年人和学生就达到了13人,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该犯罪集团的骨干成员和首要分子被依法判处三年两个月到十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同时对作案次数少,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未成年人,依法进行了减轻处罚,并对两名在校学生适用了缓刑,严格落实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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