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的公告

陇南日报 2019-03-04 01:01 大字

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深入整治“保健”市场乱象,市市场监管局等十部门决定,自2019年1月8日至4月底,在全市范围集中开展为期100天的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对以下“保健”市场存在的问题进行举报,共同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安全。

一、虚假宣传行为。明示或暗示具有保健、疾病预防或者治疗等功能,对商品性能、功能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假借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检查、免费体验、赠送礼品、组织旅游等形式,向老年、病弱等特定消费群体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利用国家机关、医疗单位、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或者以专家、知名人士、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等名义,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对其自身资质、所获荣誉等经营者信息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虚构原价、虚假打折、不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的行为。

二、违法会销行为。在许可登记的经营场所之外,集中招徕消费群体组织销售食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等商品的行为;为违法违规经营提供场所等便利条件的行为。

三、组织虚假宣传、虚假交易行为。网络交易领域的“刷单炒信”,使消费者对产品的销售状况产生误解的行为;缺乏科学的评奖依据和评奖标准,组织虚假的商品或者经营者荣誉评比的行为;为虚假宣传行为提供技术手段等其他便利条件,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

四、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领域的违法广告。以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户外为媒介,含有断言功效、保证安全性、说明治愈率等内容的违法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广告;利用健康养生节目栏目变相发布医疗、药品、

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广告的违法广告代言行为。

五、保健食品领域违法行为。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不一致的行为;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行为。

六、以“保健”为名开展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以中医药“预防”、“保健”、“治未病”等为名,或假借医学理论和术语欺骗、诱使、强迫消费者接受非法诊疗,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七、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行为;农村农贸集市、边远农村地区侵害农民消费群体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

八、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合理要求行为。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行为。

九、违规直销和传销行为。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规直销及从事传销活动的行为;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从事虚假宣传、超直销产品范围经营、在未批准区域开展直销业务等违规违法行为;直销企业经销商通过寻找特定群体锁定顾客群,利用产品招商会、产品推介会、分享表彰会等方式,打着直销旗号,以直销企业名义在产品推销过程中作夸大或虚假宣传的行为。

十、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以免费赠送旅游为噱头销售“保健”产品(服务),并组织消费者进行旅游活动的行为。

十一、互联网领域的虚假宣传、虚假广告、网上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

特此公告举报电话:

市市场监管局123151233112365市公安局110

市商务局12312市卫健委12320

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陇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陇南市公安局陇南市民政局

陇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陇南市农业农村局陇南市商务局

陇南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陇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共陇南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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