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印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陇南日报 2018-10-18 01:01 大字

本报讯(记者姚琴)为了保障和改善民生,依法维护城市困难居民基本生活权益,近日,市政府办印发了《陇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城市常住居民家庭,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在户口所在地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城市常住居民包括持有当地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和持有当地常住人口证明且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城市居民。

《办法》规定,对获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保障金。对获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根据《办法》,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建立健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和管理信息系统。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加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投入,按照规定比例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办法》规定,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保障,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资金,可以处非法获取款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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