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宣传资料

陇南日报 2018-07-21 03:42 大字

政府对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救助措施,流浪乞讨人员最终应回归家庭、住所地或所在单位。

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救助原则:自愿求助,无偿救助。

救助条件: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低保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靠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属救助对象。

救助机构:武都区民政局、武都区救助管理站。

救助时限:不超过10天,对隐情谎报、擅自离站的,将终止救助。

求助方法:

1、向救助管理站或民政部门提出救助请求。

2、拨打救助电话。

3、公安、城管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乞讨人员,告之向救助管理站求助,对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人员应当予以引导,护送其到救助管理站,对危重病人,直接送医院进行先救治,后救助。

联系单位及电话:

武都区民政局0939-8212342

武都区救助管理站0939-8261948以上救助办法及规定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81号令和民政部第24号令。救助站将严格依照政策规定,本着以人为本、构建和谐武都的精神努力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同时也希望各界人士积极参与和广泛关注该项工作,以便对流浪乞讨人员及时发现、及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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