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部分社会组织注销(撤销)登记的公告

陇南日报 2018-06-09 05:57 大字

一、注销登记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1条、第22条、第23条和第27条的规定,我局对下列社会组织进行注销登记:

陇南市武都区台属联谊会;

陇南市武都区猪苓协会;

由区扶贫办组织登记注册的全区342个村级扶贫资金互助社。

被注销登记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财务凭证和印章同时作废,并按要求于10日内上缴民政局或业务主管单位。342个村级扶贫资金互助社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财务凭证和印章由业务主管单位区扶贫办负责收缴。

二、撤销登记

陇南市武都区慈善协会连续两年未年检,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7条、第33条和第36条规定,我局对陇南市武都区慈善协会撤销登记。陇南市武都区慈善协会按要求于15日内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财务凭证和印章上缴区民政局。

特此公告

陇南市武都区民政局

2018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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