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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达到强制报废车辆信息的公示

陇南日报 2017-09-25 01:39 大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大队对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及交通事故被依法扣留的下列车辆依法予以公告。请车辆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携车辆合法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凭证》等材料,到武都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调查处理。无正当理由不来处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下列车辆依法予以处理。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第六十日视为送达。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陇南市公安局或武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武都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17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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