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公告

陇南日报 2018-08-09 01:15 大字

巩涛涛(男,28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蒲池乡村民),2017年9月28日,驾驶甘KB3345号小型轿车,在武都区东江镇龙吟水郡南门处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第二款“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拟吊销你所持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之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登报告知之日起三日内向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1.张卫东(男,43岁,甘肃省陇南市徽县城关镇居民),2015年8月4日,驾驶甘K40379号小型轿车,在G316线2448KM+385M处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2.郭双涛(男,32岁,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伏家镇村民),2014年9月22日,驾驶陕C3573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徽县伏家镇处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拟吊销你们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并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之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登报告知之日起三日内向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魏润强(男,27岁,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城关镇居民),2018年5月22日,饮酒驾驶鄂E404X1号小型轿车,在宕昌县小堡子十字路口+1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经系统查询,属再次饮酒。

该驾驶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拟吊销你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并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之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登报告知之日起三日内向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1.屈新军(男,41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汉王镇村民),2018年5月15日,醉酒驾驶甘KB1840号轻型厢式货车,在武都区东江镇彩虹桥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王玉生(男,52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桔柑乡村民),2018年4月2日,醉酒驾驶甘KG862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武都区三河镇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3.张永宁(男,33岁,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李家塔镇村民),2018年2月1日,醉酒驾驶甘KF161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武都区东江镇零号路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4.李玉福(男,46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龙凤乡村民),2018年5月3日,醉酒驾驶甘K7001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武都区东江镇彩虹桥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5.曾映康(男,25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居民),2018年5月15日,醉酒驾驶甘A2G083号小型轿车,在武都区城区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6.李小龙(男,29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汉王镇村民),2018年5月18日,醉酒驾驶甘KA234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武都区东江镇彩虹桥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7.杨卫峰(男,37岁,河南省内黄县楚旺镇村民),2018年5月27日,醉酒驾驶甘KQ9561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武都区白龙江大桥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8.杨金斗(男,29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洛塘镇村民),2018年6月15日,醉酒驾驶甘KK9244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武都区东江镇彩虹桥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9.邓飞飞(男,27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枫相乡村民),2018年6月9日,醉酒驾驶甘KV7557号小型轿车,在武都区城区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0.马保平(男,49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居民),2018年6月4日,醉酒驾驶甘K0048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武都区城区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1.谈赵义(男,40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三河镇村民),2018年6月10,醉酒驾驶甘KAE94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武都区东江镇彩虹桥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2.刘二军(男,24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马街镇村民),2018年4月3日,醉酒驾驶甘KE893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武都区桥南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3.黄安安(男,23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居民),2018年5月26日,醉酒驾驶甘KAM019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武都区城区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4.张瑞峰(男,33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安化镇村民),2018年4月29日,醉酒驾驶甘KG9771号小型轿车,在武都区城区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5.秦刘鹏(男,26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龙坝乡村民),2018年5月19日,醉酒驾驶甘KB570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武都区东江镇三号路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6.曹小平(男,40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汉王镇村民),2018年4月3日,醉酒驾驶甘KE8938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武都区东江镇栈道湾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7.王彦峰(男,24岁,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小川镇村民),2018年3月20日,醉酒驾驶甘KT046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江武线42K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8.曲建平(男,40岁,甘肃省陇南市成县王磨镇村民),2017年10月17日,醉酒驾驶甘KB810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成县三桥头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9.韩明明(男,29岁,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洛峪镇村民),2018年5月8日,醉酒驾驶甘K43247号小型轿车,在西和县城区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0.卢秀朋(男,32岁,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汉源镇村民),2018年6月1日,醉酒驾驶甘KF406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西和县城区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1.李金泉(男,42岁,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十里乡村民),2018年5月8日,醉酒驾驶甘K26698号小型面包车,在西和县城区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2.党群发(男,30岁,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兴隆乡村民),2018年6月2日,醉酒驾驶甘KY403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西和县城区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3.高孝衡(男,54岁,湖南省常宁市塔山瑶族乡村民),2018年6月2日,醉酒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西和县康复医院门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4.郑海明(男,47岁,甘肃省陇南市礼县盐官镇村民),2018年5月31日,醉酒驾驶甘K68645号三轮汽车,在西和县石公路20K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5.王宝明(男,39岁,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渭南镇村民),2018年6月3日,醉酒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西和县旧二中操场门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6.杨旭平(男,32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居民),2018年5月26日,醉酒驾驶甘KAA195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武都区东江镇彩虹桥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7.徐汉平(男,49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两水镇村民),2018年4月20日,醉酒驾驶甘KB1732号小型轿车,在武都区两水镇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8.周勇辉(男,25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两水镇村民),2018年4月1日,醉酒驾驶甘KH3075号小型轿车,在武都区东江镇彩虹桥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9.赵亚飞(男,28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三河镇村民),2018年4月8日,醉酒驾驶甘KQ241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武都区东江镇彩虹桥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30.秦刘鹏(男,26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龙坝乡村民),2018年5月19日,醉酒驾驶甘KB570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武都区东江镇三号路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31.叶新庄(男,49岁,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西峪乡村民),2018年4月10日,醉酒驾驶甘K61785号小型轿车,在西和县城区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32.朱全想(男,46岁,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安远镇村民),2018年4月23日,醉酒驾驶苏E78KV3号小型轿车,在西和县祁成线35K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33.周全(男,26岁,甘肃省陇南市文县尚德镇村民),2018年7月7日,醉酒驾驶甘KS904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文县城区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34.王红刚(男,47岁,甘肃省陇南市成县抛沙镇村民),2018年7月1日,醉酒驾驶甘KT627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成县城区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35.常魁魁(男,28岁,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店村镇村民),2018年6月9日,醉酒驾驶甘KK1411号小型轿车,在成县城区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36.王继东(男,44岁,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齐寿乡村民),2018年5月1日,醉酒驾驶甘KQ0686号小型轿车,在成县城区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37.邱羊录(男,38岁,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沙湾镇村民),2018年6月22日,醉酒驾驶甘ANK065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宕昌县城区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38.董月文(男,42岁,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兴隆乡村民),2017年3月20日,醉酒驾驶甘KG3133号小型轿车,在西和县西晒公路1K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39.赵礼堂(男,50岁,甘肃省陇南市文县中庙镇村民),2018年5月27日,醉酒驾驶甘KM276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文县碧郑路2KM+1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40.韩国平(男,51岁,甘肃省陇南市文县石坊镇村民),2018年5月23日,醉酒驾驶川HN5736号小型轿车,在文县彩虹桥路段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41.张占平(男,40岁,甘肃省陇南市文县城关镇居民),2018年4月25日,醉酒驾驶甘KS835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文县彩虹桥路段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42.马云峰(男,44岁,甘肃省陇南市文县范坝镇村民),2018年6月29日,醉酒驾驶甘KD9115号小型轿车,在G212线+9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43.卢金锋(男,60岁,甘肃省陇南市文县碧口镇村民),2018年5月28日,醉酒驾驶川H55F53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文县碧郑路2KM+1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44.姚金泽(男,44岁,甘肃省陇南市徽县栗川乡村民),2018年6月16日,醉酒驾驶甘K61661号小型轿车,在成县支旗中学1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45.杨才保(男,44岁,甘肃省岷县寺沟乡村民),2018年6月20日,醉酒驾驶甘JCX910号小型轿车,在宕昌县闾脚路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46.秦菊有(男,49岁,甘肃省陇南市成县王磨镇村民),2018年6月9日,醉酒驾驶甘K21008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成县同谷北路北口1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47.唐加文(男,40岁,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崇礼镇村民),2018年5月22日,醉酒驾驶川Z66B93号小型轿车,在宕昌县城区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48.张保朝(男,45岁,湖北省郧西县涧池乡村民),2018年5月7日,醉酒驾驶无号牌小型轿车,在宕昌县官鹅桥十字+5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49.王威(男,22岁,湖南省湘乡市新湘路梅坪村村民),2018年5月12日,醉酒驾驶甘A21F00号小型轿车,在宕昌县民福村212线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50.李贵清(男,41岁,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城关镇居民),2018年6月11日,醉酒驾驶甘KA3997号小型轿车,在宕昌县城区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51.杨正家(男,46岁,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车拉乡村民),2018年6月2日,醉酒驾驶甘K69998号轻型普通货车,在宕昌县宕官路2K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52.张林森(男,55岁,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城关镇居民),2018年5月30日,醉酒驾驶甘KW8657号小型轿车,在宕昌县宕官路5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53.王海军(男,33岁,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何家堡乡村民),2018年6月3日,醉酒驾驶甘KBZ869号轻型普通货车,在宕昌县城区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54.杨锡(男,28岁,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将台乡村民),2018年6月9日,醉酒驾驶甘KJ8318号小型轿车,在宕昌县城区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55.张清(男,50岁,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城关镇居民),2018年6月9日,醉酒驾驶甘K43720号小型轿车,在宕昌县城区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56.任义刚(男,47岁,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龙泉镇村民),2018年5月25日,醉酒驾驶甘KC8869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成县城区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57.马池飞(男,32岁,甘肃省陇南市成县黄渚镇村民),2018年5月23日,醉酒驾驶甘KK180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成县兴清路38K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58.张双伍(男,43岁,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石堡乡村民),2017年3月30日,醉酒驾驶甘KY7705号正三轮摩托车,在西和县祁成线15KM+2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以上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拟吊销你们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并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之规定,你们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请你们在登报告知之日起三日内向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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