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关于部分违法车辆强制报废处理的公告
为了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交通秩序,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我大队决定对148辆达到暂扣期限、无人认领、处理的违法车辆,通过市级报刊进行公告,经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当事人仍未接受处理的,我大队将对车辆进行强制报废,所得款项上缴县财政。如有责任问题,由交通违法当事人负责。请有关当事人持本人身份证及车辆所属证件,尽快到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违法处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希望广大知情人员互相转告。
特此公告
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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