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公告

陇南日报 2018-12-05 01:01 大字

1.唐云云(男,26岁,甘肃省陇南市成县鸡峰镇村民),2018年2月14日,驾驶甘K54962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成县鸡峰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2.赵志成(男,28岁,甘肃省平凉市华亭县西华镇村民),2018年5月1日,驾驶豫NC2963号重型普通货车,在成县城区东滨河南路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拟吊销你们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并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之规定,你们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登报告知之日起三日内向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1.樊海鹏(男,29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安化镇村民),2018年5月14日,饮酒驾驶甘KG4521号小型轿车,在武都区城区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经系统查询,属再次饮酒。

2.李双林(男,53岁,甘肃省陇南市两当县城关镇居民),2018年9月25日,饮酒驾驶甘KB0475号小型面包车,在两当县两广公路1KM+3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经系统查询,属再次饮酒。

你们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拟吊销你们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并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之规定,你们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登报告知之日起三日内向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1.鲜海平(男,39岁,甘肃省陇南市文县堡子坝镇村民),2018年9月10日,醉酒驾驶甘KS026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文县东峪口村高桥坝路段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王督福(男,24岁,甘肃省陇南市徽县永宁镇村民),2018年7月15日,醉酒驾驶甘KA4302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徽县福兰线2437KM+45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3.阿生生舍(男,25岁,四川省喜德县尼泼镇村民),2018年9月25日,醉酒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福兰线2379KM+7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4.沈兴娃(男,47岁,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长道镇村民),2018年9月13日,醉酒驾驶甘EF7310号小型轿车,在徐合线30KM+3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5.赵斐(男,28岁,甘肃省陇南市礼县盐官镇村民),2018年8月31日,醉酒驾驶陕A86CX7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徐合线33KM+3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6.马全代(男,35岁,甘肃省陇南市礼县盐官镇村民),2018年9月18日,醉酒驾驶甘K61677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徐合线28KM+3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7.朱平学(男,53岁,甘肃省陇南市徽县水阳乡村民),2018年7月20日,醉酒驾驶甘KL6721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徽县城区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8.马鹏贵(男,26岁,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将台乡村民),2018年7月26日,醉酒驾驶甘KB2266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宕昌县小店厂附近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9.武义博(男,23岁,甘肃省陇南市康县铜钱乡村民),2018年9月11日,醉酒驾驶甘KCZ215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康县城区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0.王志虎(男,32岁,甘肃省陇南市康县迷坝乡村民),2018年10月1日,醉酒驾驶甘K5771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康县城区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1.张满福(男,34岁,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雷大乡村民),2018年9月24日,醉酒驾驶甘LH4805号小型面包车,在成县城区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2.冯兴旺(男,49岁,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城关镇居民),2018年10月5日,醉酒驾驶甘KD9018号小型轿车,在成县城区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3.寇小峰(男,47岁,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城关镇居民),2018年9月26日,醉酒驾驶甘KA2551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成县三桥东2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4.余世富(男,56岁,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城关镇居民),2018年9月26日,醉酒驾驶甘KAE177号小型轿车,在成县城区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5.刘多明(男,39岁,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城关镇居民),2018年9月23日,醉酒驾驶甘K80768号小型轿车,在成县城区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6.李元甲(男,34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马街镇村民),2018年10月9日,醉酒驾驶甘K90658号小型越野客车,在武都区东江镇彩虹桥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7.加措(男,44岁,甘肃省迭部县旺藏乡村民),2018年10月10日,醉酒驾驶甘PBD333号小型轿车,在武都区东江镇彩虹桥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以上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拟吊销你们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并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之规定,你们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请你们在登报告知之日起三日内向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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