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永靖县“4·3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情况公示

民族日报 2019-04-18 10:37 大字

一、事故基本经过

2018年4月30日,驾驶人张某驾驶甘D18***重型仓栅式货车装载胶合板,从白银某木业有限公司出发,途经兰州、永靖县G213线刘兰公路前往甘肃某建设工程公司临夏工地交货,10时26分许,当行至永靖县大坝支线刘家峡水电厂检修公司长下坡弯道路段时,车辆失控,驶入左道发生侧翻,与路边准备驶离的甘AFS***号小型普通客车,路边停放的甘AME***、青AK7***、甘B22***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青AK7***号小型轿车的驾驶人冯某当场死亡、乘车人秦某抢救无效死亡,行人万某当场死亡;甘D18***大货车驾驶人张某、乘车人郭某、杨某,甘AFS***小轿车驾驶人魏某及行人徐某、康某、吴某等7人不同程度受伤,五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成因责任认定

甘D18***号重型货车违反禁令标志进入禁行区域(大货车限行),超载超速行驶致使车辆在长下坡路段行驶时,后轴车轮轮胎花纹磨损超过使用极限,且在超载、长距离下坡、转弯时制动系统安全技术状况失效,导致车辆发生侧翻,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三、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

(一)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当事人张某,系甘D18***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超载行驶,致使车辆驶入长下坡事故多发禁行路段,遇险采取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张某的过错行为致使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当事人张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单位的处理

1.甘肃某木业有限公司。作为甘D18***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托运方,对承运方张某驾驶的车辆核载情况在未了解的情况下,超载超限装载胶合板,致使车辆超载发生交通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由白银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其依法进行处罚。

2.甘肃省靖远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不力,未有效监督所属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靖远县纪委对靖远县公路运输管理所的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3.永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为交通事故事发属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节假日期间的勤务计划针对性不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由永靖县纪委对交警大队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四、事故教训

(一)公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责任不落实,货物运输企业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承运公司货物的车辆、驾驶人监管不到位。

(二)交警大队在制定勤务计划时,对重点路段、重点时段警力部署不足,超载货车违法驶入禁行路段,发生交通事故。

(三)货运车辆驾驶人不遵守交通法规,未及时检查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货物运输中超载违法。驾驶人、乘车人及行人安全意识差,自我保护意识弱。

临夏州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

2019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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