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靖东乡 县公安依法查处妨害公务案件

民族日报 2019-03-11 09:24 大字

本报讯(记者马健)近期,永靖县公安局依法查处了两起妨害公务案件,打压了肆意妄为者的嚣张气焰,有力维护了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

2月9日,新寺派出所民警按照指挥中心的指令,在新寺乡崖头村正常执法一起殴打他人警情。在调查、询问过程中,遭到该村李某、李某某、王某某的言语攻击和暴力抗法,鉴于3人饮酒,民警多次劝解、警告,但3人反而变本加厉对民警推搡、撕扯、辱骂,阻碍正常执法。

2月16日,西河镇白川村刘某酒后多次打电话骚扰镇政府有关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给其打电话了解情况过程中,刘某在电话内辱骂并威胁民警,之后不断打电话、发信息骚扰民警,严重干扰和影响民警正常工作和生活。

经调查,李某、李某某、王某某及刘某对自己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四十二条之规定,给予李某、刘某行政拘留十日,李某某、王某某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决定。

又讯(记者马健)近日,东乡县公安局侦破一起妨害公务案。

2月5日,东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折达中队河滩镇韩杨村路段设卡检查车辆。执法民警在对一车牌号为甘KA58**的车辆进行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周某A所持的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均系伪造证件,且悬挂的牌照系套牌,经核查,发现该车系被盗车辆。执法民警准备将周某A带离现场做进一步调查时,同行的两名男子周某B、周某C强行从民警手中抢走周某A,并对执法民警进行殴打,将民警执法记录仪和移动警务终端损坏。随后,3人弃车逃逸。

县公安局接到警情报告后,立即组织警力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布控抓捕。在强大的政策法律压力和民警的追捕劝导下,3名犯罪嫌疑人相继到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目前,三人已被东乡县公安局依法予以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律链接: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配合民警执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警察执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另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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