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乱发消息小心受罚

甘肃经济日报 2018-08-22 02:23 大字

本报记者苏叶

案例:8月13日16时许,马某在永靖县刘家峡镇川西路小什字东乡手抓饭馆2楼使用快手APP录制了一条关于永靖县四局职工医院正在往救护车转移病人的视频,并在视频上标有“出大事了输液一针打死了”、“完蛋了,这一家医院不敢住院了”的不实言论。永靖县四局职工医院的工作人员发现后立即联系马某,让其立刻删除该视频。但马某拒不删除。随后,永靖县四局职工医院向刘家峡派出所报案。接到报案后,民警将马某传唤至派出所。经审讯,马某对其发布虚构视频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因马某所发视频与实际事件严重不符,引起了群众的极大反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8月15日,永靖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马某予以行政拘留7日。

很多人习惯每天早上起床第一件事和晚上睡前最后一件事都是刷微信朋友圈。看到好玩的、新鲜的或者令人震惊的信息,随手一点便轻轻松松地转发出去。而这其中也可能伴随着一些虚假信息,发出去之后不仅严重扰乱网络公共秩序,也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甚至有可能触犯法律。今天,我们邀请甘肃正步律师事务所的姜剑霄律师来谈谈发微信朋友圈那些事。

记者:随意传播假消息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姜律师:在移动互联网时代网上充斥着各种信息,让人无法辨别真假。如果转发的是假消息,就会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后果,法律将会严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以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291条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记者:不是原创,只是转发,是否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姜律师:是否承担刑事责任,首先看发布信息的内容。《刑法》中的相关规定,重在打击扰乱社会秩序,包括网络秩序,造成社会恐慌动荡的虚假信息,而这些信息也是有具体明确指向的,即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因此,并非所有的虚假网络信息造成一定影响的,都要纳入刑事处罚中。如果编造传播的不是以上四类消息,而是其他的虚假消息,情节严重的除了要被受害者追究民事责任之外,编造者、发布者通常还会受到治安处罚。

姜律师提醒,现在微信、微博、论坛上的信息量爆炸,如果为了赚取关注度或点击量,故意别有用心地在网络上制造、传播谣言,散布不实言论,不仅严重扰乱网络公共秩序,也侵害了公民合法权益。要谨记,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不能随意发布不实消息,更不能故意“杜撰改编”。一定要理性客观看待、分析网络信息,切忌不辨真假、胡乱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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