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
全州参保的城乡居民政策范围内住院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费用按现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付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作为补偿基数,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报销比例分段递增:补偿基数0—1万元(含1万元)报销60%;1—2万元(含2万元)报销65%;2—5万元(含5万元)报销70%;5—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75%;10万元以上报销80%。将无第三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纳入大病保险资金补偿范围,最高补偿2万元。
医疗救助保障政策
(一)医疗救助范围
医疗救助是指医保部门对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进行救助的制度。医疗救助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共同组成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医疗救助对象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二)参保费资助标准
1、定额资助对象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城乡低保差额保障对象,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定额资助标准统一为每人160元。
2、全额资助对象为一类农村低保对象、城镇全额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2020年度参保资助时,全额资助对象资助标准为每人250元。
(三)医疗救助标准
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个人负担的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75%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其中:特困供养人员按95%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3万元。医疗救助对象因患重特大疾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其中:特困供养人员按95%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标准为6万元。
城乡居民异地就医政策
(一)异地就医是指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因长期异地居
住、务工就业创业、上学、异地转诊等原因,到州外定点医院诊疗的行为。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在当地医院和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转诊转院或备案登记手续后,在州外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政策持本人社保卡就可直接结算。
(二)异地就医对象
是指异地长期居住、务工就业创业、上学、转诊、急诊急救等参保人员。这些对象在州外就医时,须携带全国统一标准的社会保障卡即可进行登记入院和直接结算。
(三)异地就医备案登记
异地就医的城乡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到医保经办大厅或指定的定点医院进行州外就医备案登记或通过互联网、公众号、电话等方式备案登记。
(四)异地就医费用结算
异地就医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在州外定点医院进行直接结算时,执行就医地(州外)基本医保目录;执行临夏州医保住院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政策规定。就医人员在州外定点医院办理出院手续时,持社会保障卡即可办理医疗费用直接结算,个人只缴纳自付费用。
(五)社会保障卡是就医的唯一凭证
社会保障卡是城乡居民享有社会保障服务权益的有效凭证,也是目前唯一可以实现州外就医直接结算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服务办理等医保结算功能和金融功能。只有办理和持有社会保障卡,才能享受州外就医直接结算等便捷服务。为保证看病报销不受影响,还没有办理社会保障卡的城乡居民尽快到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社区进行登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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