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总指挥部关于严禁瞒报、迟报、漏报、散布虚假信息的公告 (第7号)

民族日报 2020-03-14 11:44 大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严禁瞒报、迟报、漏报、散布虚假信息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州各级政府部门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准确掌握疫情,认真研判疫情,积极防控疫情,如实报告疫情真实情况和采取的应对措施,做到不瞒报、不虚报、不漏报,不编造发布虚假信息,保证各类疫情信息准确、快捷,为防控疫情提供基本依据。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全州人民要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认清疫情严峻形势,切实负起社会责任,不造谣、不传播虚假消息,不夸大疫情,不制造恐慌,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防控工作。

四、对编造虚假疫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全州人民要主动参与联防联控,自觉遵守国家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积极主动配合疫情防控人员接受检查。已经感染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与患者密切接触者要主动到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就诊检测,决不允许在公共场所或其他方式传播。所在村组、社区和企业组织以及重要知情者,要主动向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提供信息,报告情况。知情不报、瞒报、一经查实依法坚决追究责任。

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明知自己患有传染病,拒绝接受隔离,故意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可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明知自己患有或疑似患有传染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则可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七、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八、全州干部职工要以对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忠于事业、敢于担当、勇于负责,脚踏实地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对涉及重要信息瞒报、漏报、迟报、错报、谎报的单位和干部职工,有令不行、失职失察,落实防控措施不力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问责、严肃处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直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

二O二O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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