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具体措施》解读(二)强化财税金融支持 减轻中小企业负担

民族日报 2020-02-26 09:21 大字

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最大限度消除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全力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必须要做到强化财税金融支持,减轻中小企业负担。

强化财税金融支持在具体工作中,要支持发行企业债券,增强政策性担保工具对债券发行的增信支持力度,支持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各类债券,对发债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的,建立“绿色通道”,对存量企业债允许发新还旧,增强政策性担保工具对债券发行的增信支持力度。

要增加信贷规模,全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增速,其中国有大型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平均增速。提高中小微企业的首贷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投放,满足信贷需求。落实综合融资成本压降要求,增加中小微企业中长期贷款投放,支持相关企业最大限度减轻疫情影响。

要落实融资机构奖励政策,对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和民营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服务的金融机构,按省上有关规定落实奖补政策。对使用央行支小再贷款发放小微民营企业贷款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按不超过再贷款使用金额的0.5%给予贴息性奖励。

要加大创业担保支持力度,做大做强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平台,每个县市注入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按1:10的比例放大担保贷款,全州力争投放创业担保贷款40亿元左右。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全额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优先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各县市可视具体情况,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条件、提高贷款利率上限,由此产生的贴息资金支出由县市全额承担。

要积极争取省级专项贷款,加强汇报衔接,确保更多企业列入全省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省财政给予实际贷款利率50%的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的优惠贷款支持;设立中小企业专项贷款,由各级政府和银行共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提款报账、封闭性运行制度,确保全省3年内贷款规模达1000亿元;由州、县市财政贴息设立鲜活农产品收储加工专项贷款,专款专用、提款报账、封闭运行。

要给予省外企业运费补贴,对新引进大量吸纳就业的各类企业、经认定的扶贫车间(含东西部帮扶省市在临夏州创建的扶贫车间)跨省区调用原料和成品的运输,对其运输费由省州县三级按50%给予补贴。

要给予省外企业税收奖励,进一步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大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若干措施》,凡来临夏州投资办厂(包括扶贫车间)的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按新增地方税收留成(5年内)给予等额奖补。

要落实招商引资政策,全面梳理、对接全州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力争从省上绿色生态产业发展基金中落实不低于注册资金10%股权投资的优惠政策。

减轻中小企业负担,在具体工作中,要减免中小企业及个体商户房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州属国有企业对承租本单位、企业商铺经营用房的商户和中小企业,减免不少于3个月租金,具体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引导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

要补贴企业研发成本。加大向省上汇报争取力度,对直接面向疫情防控的企业开展应急技术、药品、疫苗研发等科学研究活动的,根据研发投入实际情况,经省上审核认定后,足额落实省上研发补助费用。

要延期缴纳税款,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且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企业,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等“非接触式”办税方式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最长不超过3个月,税务部门以最快速度、最简流程依法办理。未按规定期限进行税费申报、税款缴纳等情形,不加收滞纳金,并免予税务行政处罚。

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推动2020年全州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2019年再下降0.5个百分点。用好央行专项再贷款政策,落实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信贷支持政策。积极争取部分州内企业列入全国重点保障企业名单,落实提供利率不超过3.15%的优惠贷款支持,中央财政给予企业实际贷款利率50%的贴息,省级财政按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的40%进行贴息等相关信贷支持政策。

要强化企业担保和信贷服务,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给予融资担保服务,对1000万元以内的担保项目,担保费率降至1%。对出现流动性困难的,协调银行提供无还本续贷、循环贷款或贷款展期,为企业摆脱困境恢复生产提供时间缓冲。对受疫情影响、授信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通过发挥应急周转资金作用,采取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等措施,帮助其渡过难关,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确保2020年中小企业贷款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

要缓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疫情期间,用人单位及个人未按时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等社保业务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补办应在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不收取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不得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免征2至6月份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同时,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对职工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

要采购中小微企业产品和服务,全州预算单位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倾斜力度,进一步提高面向州内中小微企业采购产品、服务的金额和比例。

要清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按照国务院要求,依法履约,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避免形成新的拖欠,上半年清偿一半以上。有条件清偿的欠款和疫情防控必需、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涉及重要国计民生及重点项目建设相关民营企业的欠款上半年实现“清零”。

要支持中小微企业参与州内重大项目建设,鼓励支持中小微企业参与州内重大项目的招标,不得将企业规模、业绩和性质作为资格审查的条件,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中标;州内重大项目总承包单位按规定可以分包的项目,优先分包给中小微企业,在设备材料采购中优先使用中小微企业合格产品。按合同优先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不得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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