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总指挥部关于严禁群体性聚餐聚会活动的公告 (第6号)

民族日报 2020-01-31 09:15 大字

为了严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蔓延传播,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发布一级响应疫情期间,为了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可以依法采取封闭或者限制使用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限制或者停止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的人群聚集活动。

二、严禁节日团拜、婚庆宴、生日宴、满月宴、同学朋友聚会等各类群体性聚餐聚会活动;已经预定的一律取消,宾馆饭店餐饮企业无条件退还预定金。劝导群众拒绝参加群体性聚餐聚会的邀请。

三、严禁宾馆饭店、餐饮单位承办各类群体性聚餐聚会活动;严禁乡厨及专业加工团队承接群体性聚餐宴席;暂停农村家宴中心、村民大食堂。

四、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加工经营场所每天按规定清洗消毒,食品原料要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严禁食材中使用不符合《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一切野生动物。

五、加强宣传引导,利用广播电视、农村喇叭、微信、门户网站等形式广泛宣传防控知识,向每个餐饮单位、宾馆饭店、农村厨师和广大人民群众讲清禁止聚餐聚会的极端重要性。

六、对违规举办群体性聚餐聚会,组织群体性聚餐聚会活动的举办者、承办者等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直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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