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公安局关于开展报废机动车集中整治工作的通告
为彻底消除报废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带来的安全隐患,切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根据甘肃省公安厅《全省公安机关集中整治报废机动车大会战工作方案》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现将对全州已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进行集中整治的相关措施通告如下:
一、对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同时公告该车辆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二、对已达报废标准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公安交管部门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并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七条或第三十条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对驾驶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和《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处2000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三、机动车灭失的,需由机动车所有人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公安交管部门经核查2年内无该车辆运行轨迹、违法信息、事故信息的,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自行拆解变卖的,按照灭失情形办理。
四、对多次转让未办理转移登记的已达报废标准机动车,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和机动车注册登记所有人共同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将车辆交售机动车回收企业,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注销登记。车辆无法查找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提出注销申请,并填写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承诺书,公安交管部门核查2年内无该车辆运行轨迹、违法信息、事故信息的,按照灭失情形办理注销登记。
五、对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由机动车报废地公安交管部门告知机动车所有人将车辆交售就近机动车回收企业拆解,由报废地、登记地公安车辆管理所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办理报废注销登记。其中,对大型客车、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和校车进行拆解的,应在报废地公安交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六、出售已达报废标准机动车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安交管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七、凡在2019年12月31日前,由机动车所有人主动申请办理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的,对该机动车交通违法免于罚款、免于记分。
八、对已办理机动车报废后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原号牌保留2年,机动车所有人购买新车注册登记时可使用原号牌。
九、有奖举报报废机动车。积极发动群众开展有奖举报,举报已达报废标准嫌疑的机动车,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200元奖励;举报已达报废标准机动车上路行驶行为的,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特此通告
临夏州公安局2019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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