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系列报道之五:言语不合心生恨 伤人致死法不容
人生不能重来,青春怎敢留白。有一群人因琐事发生矛盾,不能理性克制,呼朋唤友,想合力教训别人,没想到逞一时之快引发肢体冲突致人死亡,伤害的不只是他人的生命和家庭,也将“帮助他、讲哥们义气”的朋友推向犯罪的深渊,受到法律的严惩,最终为自己的冲动行为付出惨重代价。这场追悔莫及的悲剧,皆因年轻人意气用事而起。
2016年4月1日凌晨1时许,马强、马玉林、马成明、马吉明4人在临夏市新华街“哈瓦那”酒吧喝酒,期间马琳、酒吧服务员苟晓龙与马强因琐事发生矛盾,随即马琳打电话叫来其同伙马啸、马海明等4人,并从马海明车的后备箱里取出3根钢管,随后,马琳、马啸、苟晓龙手持钢管在州税务局门口强行拦下准备回家的马强等人进行殴打,期间,马琳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在马强的左、右腿根部各戳了一刀。马玉林从车上下来朝永康路东口方向跑去,马琳、马啸、苟晓龙等人用钢管、U型锁再次对马玉林进行殴打,后马琳乘马海明的车逃离现场,被害人马强因失血过多死亡。
接到报警后,临夏市公安局民警立即赶到现场调查取证,锁定嫌疑人后进行紧急抓捕。当日凌晨3时40分许,公安民警在临夏市广场将嫌疑人苟晓龙、马海明抓获。慑于压力,次日,犯罪嫌疑人马琳、马啸主动到临夏市公安局投案自首。经临夏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马强系他人用单刀锐器刺破双侧股静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7年4月28日,该案被临夏州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经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了判决:被告人马琳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马啸、苟晓龙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马海明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州政法委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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