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扶贫资金项目公示公告工作问责办法(试行)

民族日报 2018-04-25 09:04 大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扶贫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增强工作透明度,确保资金项目公开公正落实,推动精准脱贫目标任务如期实现,根据《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实施办法(试行)》和《临夏州扶贫资金项目公示公告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州各级党委、政府、承担扶贫资金项目落实工作的部门(单位)、村(社区)党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需要实施问责的可由纪检监察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直接问责,或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也可由资金项目主管地区,部门党组织进行问责。 

第四条扶贫资金项目公示公告问责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谁主管、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三)依纪依规、分级负责的原则; 

(四)教育惩戒和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情形 

第五条在扶贫资金项目公示公告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公示公告工作领导不力,措施不到位,工作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影响扶贫资金项目落实的; 

(二)未按规定审批备案公示公告内容,擅自进行公示公告,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未按规定和项目清单进行公示公告,内容不真实、不全面,弄虚作假、避实就虚的; 

(四)未按规定程序和方式,在指定范围和媒介媒体上进行公示公告的; 

(五)未严格按时限要求进行公示公告的; 

(六)公示公告期间,对群众异议、来信来访不重视,核查处理不到位的;

(七)对公示公告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或发现后隐瞒不报,问题处理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其他需要问责的情形。 

第三章问责方式及适用 

第六条对部门(单位)的问责方式:责令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第七条对个人的问责方式: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停职检查、调离岗位、责令辞职、降职、免职,以至纪律处分、政务处分。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八条实行问责应区分责任主体,以问责责任人为主。责任人包括: 

(一)重要领导责任者为各级党委、政府、承担扶贫资金项目落实工作的部门(单位)、村(社区)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主要负责人;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为各级党委、政府、承担扶贫资金项目落实工作的部门(单位)、村(社区)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分管负责人; 

(三)直接责任者为各级党委、政府、承担扶贫资金项目落实工作的部门(单位)、村(社区)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直接负责公示公告工作的人员。 

第九条因集体决策失误需要问责的,应当按照领导干部各自在集体决策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问责;在集体决策过程中对错误决策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班子成员免予问责。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或者给予纪律处分、政务处分: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及时整改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相应责任的。 

第十二条对失职失责人员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政务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纪律责任。 

第十三条部门(单位)受到责令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的,取消部门(单位)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干部受到通报批评、诫勉、停职检查、调离岗位的,取消干部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纪律处分和政务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共临夏州纪律检查委员会、临夏州监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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