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临夏州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盘点
1缴纳会费不退还工商依法讨会费
【案情简介】2017年5月13日,消费者何女士,经人介绍,以会员的形式在临夏市民主西路颜某经营的化妆品、有机食品店交纳14760元会员费,颜某许诺成为会员后,可以以2折的价格购买颜某经营的化妆品、有机食品。何女士回家后将此事告诉家人,家人不同意,认为没什么实际意义。何女士多次要求颜某退还会费,颜某以已用该款订了货为由拒绝退还会员费。
【处理过程及结果】临夏市工商局城北工商所接到投诉后,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经工商所执法人员调查了解,投诉人所述事由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颜某全额退还了所交会员费14760元,并对颜某进行了批评教育,从而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皮鞋出现开胶工商调解退款
【案情简介】2017年11月9日,消费者金先生从临夏市某商业街专卖店以496元价格买了一双皮鞋,所购皮鞋在“三包”期内出现了开胶问题,要求商家维修,商家称需要返厂根据情况处理,一时无法解决,拖延解决时间,双方发生争执。消费者声称对该商品失去信任,要求退款,商家不予解决。消费者于12月9日,向省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经临夏市工商局城中分局执法人员多次调查,消费者所述情况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行政调解人员耐心细致调解和批评教育,商家承认了错误,并给消费者全额退款。
3水泵中途漏油商家全额退款
【案情简介】2017年9月11日,消费者哈某向省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投诉,称在康乐县一五金机电商铺以2500元的价格购买的高压水泵,七日内高压水泵出现漏油问题,消费者要求退回水泵,商家不予解决。
【处理过程及结果】康乐县工商局接到投诉后,立即与商家负责人进行了联系。经调查,认定消费者投诉的情况属实、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经执法人员调解,消费者退回高压水泵并要回2500元的购买款。
4消费维权难工商解忧愁
【案情简介】2017年7月19日,和政县工商局12315工作人员接到消费者张女士的投诉,其在和政县某电动车行购买的电动车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工商部门协调解决。经和政县工商局执法人员调查了解,2017年2月,张女士在和政县某电动车行购买了一辆颜色为棕红色三轮充电摩托车,价格为5800元。购买使用四个月后,张女士发现该车在电机、充电器等方面存在质量问题,于是就到该车行与其负责人员进行论理,该行负责人态度蛮横,以其操作不当损坏为由,拒不修理。张女士曾多次与该店负责人论理无果后向该县工商局的12315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经调查,张女士投诉情况基本属实,工商局执法人员耐心细致地向商家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及《侵害消费者权益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商议,张女士同意补偿部分零部件费用,双方达成了书面协议。
5墙面瓷砖现裂缝工商出面获赔偿
【案情简介】2016年10月15日和2017年5月26日,消费者安某在积石山县某瓷砖批发部分两次购买墙面砖850片,共计2400元。而未到一年,瓷砖出现裂缝,给消费者造成严重损失。消费者多次找商家处理此事,商家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解决。无奈之下,消费者于2017年9月18日将此事投诉到积石山县工商局,要求商家赔偿材料费2400元和施工费6600元共计9000元。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到投诉后,积石山县工商局安排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展开调查,经过详细调查,投诉人诉述事实属实。9月22日,执法人员找到瓷砖批发部负责人,将消费者投诉赔偿诉求告知于商家,依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经过双方当面沟通核实、现场查看和执法人员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商家赔偿消费者材料费2400元和施工费6600元,共计赔偿9000元。
6托用货物丢失工商出面维权
【案情简介】2017年12月3日,永靖县工商局12315中心接到投诉,消费者张某称其在某托用部托用货物,将货物从兰州发往永靖,货物丢失,确认是在永靖县丢失,消费者要求赔偿,商家不予。
【处理过程及结果】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单后,及时赶到经营门店进行调查了解。经核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相关规定,经执法人员现场调解,托用部给申诉人赔偿现金300元整,双方对调解非常满意。
7干洗变水洗商家给赔偿
【案情简介】2017年12月11日,永靖县工商局接到省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投诉单:消费者王女士在永靖县某连锁干洗店干洗衣物,导致衣物严重缩水,要求商家赔偿直接损失900元,对方不予。
【处理过程及结果】永靖县工商局接到投诉后,迅速展开调查。经执法人员详细了解情况后,向商家询问情况是否属实时,店主承认情况属实,没有按照消费者要求干洗衣物,而是用水洗了衣物,致使衣物缩水。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进行现场调解后,该干洗店向消费者赔偿900元。
8快递丢失纠纷难解工商助力解忧乐民
【案情简介】2017年8月13日,消费者马先生通过快递公司将成品中药发往内蒙古,可对方一直未收到货。后马先生持所拍摄的快递单照片要求快递公司尽快将快递物品找回,但快递公司拒绝。
【调解过程及结果】2017年9月11日,临夏县工商局韩集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马先生投诉事情进行调查和调解。经调查了解,商家承认快递件在运送途中遗失无法找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相关规定,通过执法人员现场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由经营者一次性补偿消费者被丢失包裹的损失费1000元,今后该消费者不得再次提出赔偿和其他要求;今后,经营者在经营快递业务的过程中,收件时要明确告知寄件人是否保价,认真讲解有关的快递业务规定,以免发生邮件丢失时产生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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