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碍民警执行职务 受到行政处罚

民族日报 2018-12-31 09:43 大字

案例一

2018年9月13日,永靖县公安局西河派出所民警在西河镇白川村处置一起村民康某因衣服价格与服装店销售人员发生争吵的纠纷警情时,该村村民韩某某酒后来到出警现场对民警进行辱骂,干扰民警执法。韩某某的行为构成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韩某某予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案例二

2018年11月12日,积石山县公安局吹麻滩派出所民警到二环北路某店采集“一标三实”信息时,该店老板马某某拒不配合提供证件,并撕拧登记民警,后派出所民警将马某某带到吹麻滩派出所调查。马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阻碍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依据前款之规定,对马某某予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500元罚款的处罚。

案例三

2018年11月13日,积石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吹麻滩镇农贸路桥头十字疏导交通时,驾驶员马某驾驶一辆货车不听交警大队民警指挥,并强行左转,民警上前制止违法行为时与交通民警发生争执,并撕扯执勤交警衣物,马某被随即赶来的民警送到吹麻滩派出所。马某的行为已构成阻碍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依据前款之规定,对马某某予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民警依法履行职责,目的是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但也有个别人,拒不配合无理取闹,面对这种挑衅,警方坚决依法处理,切实保护民警执法权益。

《宪法》《刑法》《刑事讼诉法》等法律赋予公安机关执法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明确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但是,妨碍警察执法的情形依然时有发生,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今年以来,临夏州各级公安机关在面对阻碍民警执法情况时,果断采取措施,严厉打击阻碍民警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取得实效。

“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是法定职责,受法律保护,同时代表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不容侵犯。配合公安机关执法是公民守法的基本要求,任何辱警、阻碍执法的违法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民警在依法执行职务时,应予以配合,不能采用殴打、威胁等极端偏激和违法方式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一旦逾越法律底线,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公安机关将坚持‘零容忍’,依法从重从快予以打击处理。”临夏市公安局政工室副主任马志韬说。

法律链接: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35条规定: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以及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属于妨碍执法民警依法执行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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