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兰临高速兰州南收费站重大交通事故一案公开宣判
【本报讯】(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张烁)8月29日,七里河区法院依法公开对“11·3”兰临高速兰州南收费站重大交通事故一案进行一审宣判。法院对二被告人分别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宣判后,二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2018年11月3日17时许,被告人李丰驾驶辽AK4481重型半挂车,被告人李佳林同乘,从甘肃省广河县出发沿兰临高速驶往兰州方向。19时13分许,该车驶离七道梁隧道口两公里左右时,发现刹车出现故障,遂采取连续踩刹车、打开水箱装置给刹车降温等方式减速,均未达到减速目的,车辆持续以90至100公里/小时高速行驶,因频繁使用制动,致牵引车及挂车制动器发热,制动效能减弱。期间车辆经过5处避险车道,被告人未采取避险措施,最终该车辆高速行驶至距兰州南收费广场211.5米处时,直接撞击前方排队缴费的小型车辆,致33辆车受损、14人当场死亡、1人抢救无效死亡、46人不同程度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9901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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