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兰临高速兰州南收费站重大交通事故一案昨日开庭审理

兰州日报 2019-08-03 02:08 大字

【本报讯】(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张烁)8月2日上午,“11·3”兰临高速兰州南收费站重大交通事故一案在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李丰、李佳林被指控犯交通肇事罪到庭受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1月3日17时许,被告人李丰驾驶辽AK4481重型半挂车,被告人李佳林同乘,从甘肃省广河县出发沿兰临高速驶往兰州方向。19时13分许,该车驶离七道梁隧道口两公里左右时,发现刹车出现故障,遂采取连续踩刹车、打开水箱装置给刹车降温等方式减速,均未达到减速目的,车辆持续以90-100公里/小时高速行驶,因频繁使用制动,致牵引车及挂车制动器发热,制动效能减弱。期间车辆经过5处避险车道,被告人未采取避险措施,最终该车辆高速行驶至距兰州南收费广场211.5米处时,直接撞击前方排队缴费的小型车辆,致33辆车受损、14人当场死亡、1人抢救无效死亡、46人不同程度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990163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丰、李佳林身为交通运输从业人员,严重忽视车辆行驶安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人员重大伤亡及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情节特别恶劣,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

庭审中,控辩双方针对案件事实及证据、适用法律等充分发表各自观点和意见。本案未当庭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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