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印刷数千册非法出版物 构成非法经营获刑五年
案情回放:2018年1月份被告人马某萌生私自印刷非法出版物的念头,将广河县水泉乡老庄村老庄其姐夫家的杂物房作为印刷场所,安装调试好机器设备后印刷。截止到2018年3月5日共计印刷非法出版物900余套。2018年3月5日,广河县公安局民警在广河县城关镇大市场门口将被告人马某抓获,2018年7月12日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犯非法经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印刷非法出版物9570册,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马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主任韦国律师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三)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规定,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且需取得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许可。案例中马某未经许可私自印刷非法出版物9570册,虽然尚未出售,但法律对印刷的行为也进行规制,因此已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定罪量刑。整理:记者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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