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犯运输毒品罪被判无期徒刑

兰州晚报 2018-06-01 03:11 大字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客货车里有猫腻,表面看起来装着羊肠,实则暗藏毒品近3000克。5月31日,记者获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公布,两名被告人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6年8月份,广河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家住和政县新庄乡光明村的张由努思有贩卖毒品的嫌疑,其与东乡县果园乡石拉泉村的马某、和政县吊滩乡中心村的马俊频繁联系,3人有贩卖毒品的嫌疑。2016年8月3日下午5时许,侦查员在临夏市尕丁家大桥下,从一辆客货车前抓获嫌疑人马某,另一组侦查员继续在尕丁家大桥下蹲点守候,随后抓获马俊。警方从客货车内查获5个白色塑料桶,经察看塑料桶内有羊肠和毒品可疑物。

案件移送法院审理后,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3日,受张由努思(批捕在逃)指使,被告人马某、马俊商议后,马某从张由努思的住处携带毒品海洛因,马俊驾驶张由努思借来、装有羊肠的客货车一起到临夏市快速通道一废弃沙厂,将4块毒品海洛因混装入装有羊肠的塑料桶内。后二人驾车至临夏市西客站购买了前往新疆的车票,欲将毒品运输至新疆。由于客车尚未进站,羊肠未能装车。下午5时许,民警从临夏市尕丁家大桥下将二人抓获,当场从塑料桶内查获外用黑色塑料胶带包裹的毒品海洛因4大块。经计量并鉴定,上述毒品净重2956.4克,海洛因含量分别为55.01克/100克、34.42克/100克、41.39克/100克、54.42克/100克。

原判认为,被告人马某、马俊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一审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马俊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查获的被告人作案工具手机3部,予以没收。

宣判后,马俊提起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马俊所提意见不能成立。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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