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拿出的导游证“不是本人”这问题严重了
2018年5月23日,凉山州旅游执法支队与盐源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泸沽湖景区稽查大队在泸沽湖景区开展执法检查,这一检查发现问题了。
重庆某旅行社江北分社委派的导游文某无证开展导游活动,文某所佩戴导游证为王某。这是什么情况,团里的导游是“山寨”?根据检查情况看,还真是这样。该旅行社分社涉嫌雇用无证导游、文某涉嫌无证从事导游活动、王某涉嫌出借导游证,调查开始了。
在进行现场取证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州旅游执法支队把该案移交给了盐源县旅游局办理。盐源县旅游局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并通知该旅行社江北分社接受调查处理;6月4日,旅行社委托代理人及文某接受了调查。通过执法检查现场图片、现场检查记录、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认定该旅行社分社委派无证人员文某佩戴王某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王某对出借导游证件事实供认不讳。经研究讨论后决定,给予该旅行社分社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曾某处以2000元罚款;给予文某处以1000元罚款并予以公告;给予导游王某处以2000元罚款。
旅游执法支队解读:
凉山州旅游执法支队解读,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业界俗称的“黑导”)的人员从事导游业务是违法行为。《旅游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游法》第一百○二条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导游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凉山州旅游执法支队提醒旅游从业者,依法规范经营,诚实守信是企业的生命线,游客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要擦亮双眼,规避风险,有效维护旅行旅途中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陈国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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