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公告2020年9月29日发布

四川法制报 2020-09-29 00:58 大字

四川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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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会:本院受理的(2020)川3425民初1442号原告黄华均与被告张国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进行了公开审理。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国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黄华均归还借款100 000元,并以本金100 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11日起至付清本金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 300元,由被告张国会负担。公告费300元及后续公告判决的费用300元由被告张国会负担。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田发礼:本院受理的(2020)川3401民初3556号原告肖建明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判令你支付拖欠的劳动工资3 500.00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昌市人民法院郭跃金:本院受理的(2020)川3401民初1372号原告西昌科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西昌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昌市人民法院李正美:本院受理的(2020)川3401民初249号原告成都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攀西分公司与被告李正美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正美对(2017)川3401民初215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谭光勇应承担的债务经执行后尚未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成都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攀西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保定华寿健康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常青国际养老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魏建国:本院受理的(2020)川3401民初3591号原告赵珣霖诉你们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退还原告股权投资款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元),并连带支付原告股权分红收益叁万陆仟元整(¥36000.00元,此款从2017年6月28日计算至2020年6月28日,最终按结算时间计算)并连带支付违约金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元)。2、诉讼费由三被告连带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昌市人民法院丁荟博:本院受理的(2020)川13民初211号原告李忠林与被告危维、丁荟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的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肖涛:本院受理原告成都嘉诚新悦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以下简称嘉诚物业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川1302民初32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肖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嘉诚物业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8122.80元;二、被告肖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嘉诚物业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的生活垃圾处理费156元。本案诉讼费25元,由被告肖涛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期届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赵泽云:本院受理原告邓杰诉你及吴克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0)川1323民初179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0年12月16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蓬安县人民法院汪列中:本院受理的(2020)川1302民初6040号原告廖伟与被告汪列中、黄丽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判令被告清偿原告货款61007元及从欠款之日起按年利息24%支付利息至结清全部款项时止。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和30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王碧清:本院受理原告成都嘉诚新悦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以下简称嘉诚物业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川1302民初32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碧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嘉诚物业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5393.76元。本案诉讼费25元,由被告王碧清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期届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王漪萍:本院受理原告成都嘉诚新悦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以下简称嘉诚物业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川1302民初32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漪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嘉诚物业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6690.96元。本案诉讼费25元,由被告王漪萍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期届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20)川1803民初1211号四川西南建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廖光久:本院受理的(2020)川1803民初1211号雅安蒙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西南建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廖光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工业园区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南充长棋商贸有限公司、鲜继兰:本院受理原告张宏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川1303民初9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杜明衡:本院受理的(2020)川1323民初61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安县支行与被告杜明衡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杜明衡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安县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2,100.91元并支付利息1,023.3元、费用(违约金、分期还款手续费等)?3,889.25元,合计17.013.46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赵波220104196603024458:本院受理的(2020)川1381民初1476号原告席崇顺诉你与被告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阆中分公司、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刘智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吕康兵: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凡与被告吕康兵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20)川1302民初4157号应诉、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传票、合议庭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退还欠款61600元,并以616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息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点30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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