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甥女告舅舅舅妈:我汇的钱是借款不是投资

南充晚报 2019-11-08 01:11 大字

■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外甥女状告舅舅和舅妈,索要35万元欠款。二被告辩解是帮原告投资,结果被骗。因为无法解释外甥女汇入的钱到底是投资还是借款, 法院判决二被告偿还外甥女借款29万元。

外甥女告舅舅舅妈 借我的钱多年不还

顺庆区女子郑某, 今年5月29日把远在西昌的舅舅和舅妈告上了顺庆区法院。

法庭上,原告郑某称:“被告雷某是我的亲舅舅, 被告刘某是我的舅妈,他们因为家庭资金周转困难,在2012年起陆续向我借了35万元,我催收了多次,他们一直不还, 我迫不得已才告的他们。”郑某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合计35万元及利息。

被告法庭上另有说词 是委托投资不是借款

老两口被亲外甥女告了,面子上挂不住,他们辩称,他们并没有借郑某的钱,而是帮郑某母亲投资。“2012年到2015年,郑某母亲也就是我亲姐姐口头委托我在西昌某实业公司投资,后来西昌市人民法院把这家公司定性为非法集资,西昌某实业公司法人王某等相关人员已经被刑事处罚。我们姐弟两个都是这起非法集资案件的受害人,实际投资人是我姐姐雷某兰, 我只是办理跑腿和打款等事务。雷某兰的投资款全部转到了西昌某实业公司法人王某的账户上。我与姐姐雷某兰和外甥女郑某并不构成民间借贷关系,这些都有打款依据。”被告雷某说。

法院在审理期间, 查明在2012年5月22日,有案外人曾某转款6万元到雷某妻子刘某的账户,2012年7月20日,原告郑某转款4万元到刘某账户上,2013年1月23日郑某转款25万元到刘某账户上。2013年1月25日刘某转款25万元到投资公司王某账户上。王某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已被刑事处罚。

法院认定属于借款 依法判决被告偿还

郑某打给舅妈刘某账户上的钱,到底是投资还是借款呢?双方产生了严重分歧。对此,顺庆区法院认为,首先,应当确认郑某共计汇款29万元, 虽然二被告称此款系郑某母亲雷某兰的汇款, 且汇款金额为25万元, 但由于实际汇入人是郑某本人而不是雷某兰,故汇款的所有权人应该是原告郑某。 而案外人曾某转款到刘某账户上的6万元,被告雷某称此款是姐姐雷某兰的投资款, 郑某却称是她借给刘某的, 因没有举出充分证据,法院无法确认这6万元的所有权人是郑某本人, 对郑某偿还这6万元的主张不予支持。其次, 应当确认这29万元是借款而不是委托投资款,原因在于:一是郑某汇入了29万元, 主张该两笔汇款为借款,其举出了转款凭证,但未能举出借条等证明双方建立了借款关系。 二是被告主张25万元系委托投资款, 也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由于二被告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委托”事实,将25万元“投资”汇入王某的行为只能由二被告承担后果。三是,另4万元郑某举出了汇款事实, 二被告没有举出证据否定系借款。四是,鉴于双方之间的亲属关系, 发生“借款”关系合乎情理。

综上, 法院依法确认郑某所汇的29万元为借款。

对于郑某主张的案外人曾某转到刘某账户的6万元,郑某可以在证据充分、 条件成熟后另行主张权利或者由真正的权利人主张权利,法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

日前,该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雷某、 刘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郑某的借款29万元及相应利息。

律师说法

亲属间借款注意事项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现实生活中,亲属之间因身份关系往往产生较强的信任,故在借款交付时欠缺保留凭证的意识,甚至碍于亲情借款当时连基本的借条都没有出具, 为日后纠纷的产生埋下了隐患。亲属间借款的交付若为银行转账,应当尽量保留证据, 以便日后法院查明转出方、转入方账户资金情况,厘清基本事实。借款若以现金形式交付,则出借方应当保留借款资金来源的相关证据, 如对簿公堂, 还应向法院提供借款前取款记录、家中备用现金情况、投资经营中可调用资金情况等, 以便让法院结合借款金额、 出借人经济能力及与借款人的亲疏关系, 双方分别对交付时间地点等所作的陈述, 判断借款的合理性及交付的真实性。本案中,双方既没有借条,又没有授权委托书,为发生纠纷埋下了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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