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拆除城市建成区“彩钢棚”违建的公告

西昌都市报 2019-02-02 08:30 大字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景观面貌,全力遏制全市城市建成区“彩钢棚”违建,净化城市空间,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提升城市品位,根据四川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关于做好中央扫黑除恶第10督导组向省委第二次反馈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和中共凉山州委办公室、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拆除城市建成区“彩钢棚”违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凉委办〔2018〕133号)精神,结合西昌市实际情况,经中共西昌市委、西昌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开展为期半年的城市建成区“彩钢棚”违建拆除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拆除范围

(一)东城街道办、西城街道办、长安街道办、新村街道办、北城街道办、长宁街道办辖区范围内楼顶及楼面平台违法搭建的“彩钢棚”;西郊乡、小庙乡、高枧乡、川兴镇、海南乡、安宁镇、西乡乡建成区范围内楼顶及楼面平台违法搭建的“彩钢棚”。

(二)海南乡境内环海路、248国道、108国道两侧各100米范围内违法搭建的“彩钢棚”。

(三)小庙乡境内西昌火车站火车南站方向、三丫口至高速路入口处两侧各100米范围内违法搭建的“彩钢棚”。

(四)小庙乡、西乡乡、安宁镇方向机场路两侧各100米范围内违法搭建的“彩钢棚”。

(五)高枧乡、川兴镇方向合盐路两侧各100米范围内违法搭建的“彩钢棚”。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各权属单位或个人自行拆除违法搭建的“彩钢棚”。逾期未拆除的,相关部门将依法对违法搭建的“彩钢棚”进行拆除。

三、对恶意阻挠或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单位或个人,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昌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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