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公告2018年11月20日

四川法制报 2018-11-20 01:02 大字

四川法制报发 布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李代进:本院执行的王为与你及洪全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川3401执1259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支付王为欠款600 000.00元。公告期满后,仍拒不履行清偿责任。我院将依法对你名下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学智路900号2栋4单元41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用拍卖款清偿债务。

西昌市人民法院蒙文虎、付作琼:本院执行的成都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攀西分公司与你们追债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川3401执579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们支付成都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攀西分公司代偿款1 535 582.57元。担保费 90000.00. 违 约 金270000.00元,公告期满后,仍拒不履行清偿责任。我院将依法对你们名下位于越西县越城镇外南街217号索玛家园小区E栋1单元所有权证号为越商品房字第E-2-1-1号以及位于西昌市凤情园路新城锦绣小区2栋1单元9楼3号所有权证号为0092355号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用拍卖款清偿债务。

西昌市人民法院刘刚:本院受理的原告谭平秀诉被告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政府、第三人刘刚治安管理(治安)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已审理终结,作出(2018)川1903行初06号行政判决书,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母正军:本院受理原告周发财与被告母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川1902民初296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汪东德、何长益、汪伟德、杨胜明:本院受理原告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与被告张嘉伟、杨晓琳、汪东德、何长益、汪伟德、杨胜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川1902民初196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张海君:本院受理原告雒永红与被告张海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川1902民初29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张明、蒲虹蒸:本院受理原告张永会与被告张明、蒲虹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川1902民初299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7)川1502民特31号本院受理苏德林申请宣告苏才雨死亡一案,于2017年9月14日在四川法制报上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届满,并于2018年9月19日作出(2017)川1502民特31号判决书,宣告苏才雨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本院受理李高洋申请宣告高世萍失踪一案,经查:高世萍,女,196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原住四川省长宁县长宁镇安宁路一段124号,身份证号码:512528196411100042。于2014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希望高世萍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本院受理陈仁义申请宣告陈少甫死亡一案,经查:陈少甫,男,191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原住宜宾市长春街43号附14号,身份证号码:512501191908181252。 于1998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希望陈少甫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本院受理陈明聪申请宣告陈树元死亡一案,经查:陈树元,男,195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邱场镇桐梓园村石包社,身份证号码:512501195407177579。于2003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希望陈树元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黄贤超:我院受理原告季明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川1502号民初873号民事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沙坪人民法庭民事第一审判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刘道富:原告胡江与被告刘道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川1502民初26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道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胡江借款5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8)川1502民催7号宜宾临港开发区聚通建材经营部因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一、公示催告申请人:宜宾临港开发区聚通建材经营部。二、公示催告的票据:1、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1020005226412594,票面金额为126000元,出票人为四川省宜宾普什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宜宾荣华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持票人为宜宾临港开发区聚通建材经营部,汇票到期日2019年1月18日。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8年11月16日至2019年2月2日。四、2019年2月2日前,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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