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一收取“保护费”的团伙栽了 涉及多项罪名 分别被判3—18年不等有期徒刑

西昌都市报 2018-07-04 10:45 大字

本报记者杨玲玲

一度纠集数人,在西昌市西客站、高速公路西宁服务区、西木收费站等地强行收取“保护费”的以胡某为首的犯罪团伙近日彻底栽了。经调查审理,该犯罪团伙不仅收“保护费”,还涉及其它违法犯罪行为。2018年6月29日,西昌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运输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对被告人胡某、陈某、朱某某等9名被告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胡某、陈某、朱某某等9名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至18年,并处罚金3至4万元。

一言不合挟持贩毒方人员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13日,被告人胡某、陈小某、陈实某三人在成都商议决定购买毒品。

经胡某联系,2017年8月14日凌晨,三人在成都一宾馆内与一男一女交易冰毒40克。胡某三人试吸冰毒后,认为毒品纯度不高,于是与毒贩发生争执。

因一男一女两名毒贩以调换毒品为由离开后未归,胡某等人带上现场留下的毒品并挟持贩毒方人员张某于当天驾车从成都返回西昌。

当日21时许,车辆行至石棉县栗子坪处遇民警设卡检查,胡某指使陈小某驾车冲卡后继续向西昌方向逃窜。

民警从现场丢弃的挎包中查获毒品可疑物2包,净重38.56克。

各种手段强行收取保护费

2017年11月至案发,被告人胡某纠集陈某、朱某某、邓某某、李某、余某某、肖某某等人在西昌市西客站、高速公路西宁服务区、西木收费站等地采取向运管举报、拦住车辆不许离开、恐吓、辱骂等方式强行对送客的票串串李华(化名)等人以及途经西昌在西宁服务区和西木高速收费站补客的大巴车司机张山(化名)等人收取“保护费”。

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

2018年1月11日14时,被告人胡某、陈某、余某某、李某等人在西昌市天元驾校附近偶遇伍呷(化名),胡某以与伍呷有仇为由,指使陈某、余某某、李某殴打伍呷,四人持长刀、棍棒围打砍杀伍呷,致使其背部多处受伤。2015年4月14日下午,被害人宋晓(化名)在西昌市西客站城南大道路段被胡某发现,胡某以宋晓欠钱为由,驾车拦截宋晓,并指使陈某持藏刀对宋晓进行砍杀,致使宋晓左手受伤。

2018年1月27日23时许,胡某安排邓某某找冰毒吸食。随后邓某某携带冰毒至胡某居住地,胡某容留朱某某、邓玉某、邓世某在房间内吸食冰毒。

从严惩处坚决扳倒黑恶势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长期纠集陈某、朱某某、邓某某、李某、余某某、肖某某共同或分别实施了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运输毒品等多起犯罪行为,形成了有组织者、成员相对固定的恶势力团伙,该恶势力团伙成员在公共场所公然强拿硬要财物、持械殴打、砍杀他人,危害社会秩序,严重侵害了群众利益。

被告人胡某、陈某、朱某某、邓某某、李某、余某某、肖某某、陈小某、陈实某实施的犯罪行为符合“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系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胡某系首要分子,被告人陈某、朱某某、邓玉某、李某、余某某、肖某某、陈小某、陈实某系团伙成员,对该团伙成员,应依法从严惩处。

被告人陈小某、陈实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非法购***,并将38.56克冰毒从成都运回西昌,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陈小某、陈实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据此,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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