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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彝族自治州邛海保护条例(节选)

凉山日报 2017-08-21 10:17 大字

第四章 流域生态环境保护

第十八条 邛海流域内禁止下列破坏生态环境和地形地貌的行为:

(一)堆放、倾倒、掩埋、排放固体废弃物、有毒有害物、危险化学品、重金属、放射性物质、医疗废弃物及其他污染物,或者通过渗漏、渗井、偷排等方式排放处理上列污染物;

(二)在流域河道内开荒种植;

(三)开发建设;

(四)勘查、开发矿产资源;

(五)烧荒、毁林开垦、乱砍滥伐森林、开山、采石,采矿、修坟立碑;

(六)非更新性、非抚育性砍伐和破坏饮用水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和其他植被;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邛海流域内禁止下列危害野生动植物的行为:

(一)在邛海流域水体核心保护区内非法采集、破坏水、陆野生及人工营造的防护林、景观植被和林木、花草;非法捕猎、毒杀野生动物;采集、破坏野生动物繁衍生息的卵、巢、穴、洞;

(二)在邛海流域内非法捕猎水禽、候鸟及国家、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三)擅自引入、投放对邛海流域生态环境有影响的外来物种;

(四)损坏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野生动植物的行为。

第二十条 邛海流域内重要的自然遗迹、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和损毁。

第二十一条 邛海水源涵养区内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西昌市、昭觉县、喜德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邛海水源涵养区的保护,根据邛海流域水土保持及泥石流防治规划制定水土保持实施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邛海水源涵养区内的水体、植被、野生植物资源,改善入湖水质。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官坝河、小箐河、鹅掌河等入湖河流水土流失的综合治理,控制和减少入湖泥沙;开展邛海清淤研究,适时开展清淤工作。

涉及邛海流域生态环境的防洪、防火、抗旱、水土保持等工程应当采用对生态环境影响最小、与生态环境相协调的工程措施。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西昌市、昭觉县、喜德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邛海流域及周边的植树造林力度,采取措施,实现邛海水源涵养区的退耕还林,逐步提高植被覆盖率。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西昌市、昭觉县、喜德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护林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林区公路、防火通道,配套消防和安全设施设备,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制定森林防火应急方案,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第二十四条 自治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林区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营造混交林,防治林业有害生物,提高森林覆盖率,恢复林区生物多样性。

第二十五条 邛海流域入湖河流不得违规截流、改向。

第二十六条 在邛海及其出入河道新建水利工程,应当符合邛海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经批准在流域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单位,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和污染防治工作,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在邛海流域原始林、飞播林及其他划定的森林保护范围和邛海水源涵养区内居住或者进行种养殖活动。

对未经批准,擅自迁入保护区居住或者进行种养殖活动的,自治州人民政府和西昌市、昭觉县、喜德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清理,并通过有效途径逐步迁出;对开垦的土地,应当退耕还林。

第二十八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西昌市、昭觉县、喜德县人民政府应当改善邛海流域农村能源结构,制定和落实优惠扶持政策,加快农村电网改造,扩大清洁能源使用范围,逐步替代薪材燃料。

第二十九条 邛海流域内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西昌市、昭觉县、喜德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削减流域内化肥、农药使用量,扩大有机肥使用量,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提倡使用生物农药,制定推广有益于改善邛海流域生态环境的农牧渔业科技项目,控制和减少径流污染。

第三十条 禁止在邛海流域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流域内的家庭畜禽养殖户应当建设沼气池、发酵池、小型湿地等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废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实现达标排放。

流域内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因关闭或者搬迁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三十一条 邛海流域内限制使用含磷洗涤品;水体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使用含磷洗涤品。

第三十二条 邛海流域内应当建设满足需求、符合环保规范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西昌市、昭觉县、喜德县人民政府应当为邛海流域内的农村居民点配备污水、垃圾收集设施,并对收集的污水、垃圾进行集中处理。

处理污水产生的污泥等废弃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避免二次污染。

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流域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划,逐步迁出。

第三十四条 造成邛海流域空气、水、土壤污染的流域外企业,应当限期治理;不能按期完成治理的,应当予以关闭或者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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