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南法院: 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决不手软

凉山日报 2018-08-22 01:22 大字

本报讯 近日,宁南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了被告人胡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并对该案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被告人胡某某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2017年9月11日13时许,宁南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位于宁南县白鹤滩镇聚源路的“黄牛肉餐馆”在炖煮的牛羊肉汤锅中非法使用罂粟壳作为炖煮调料。

经检测,抽样检验的样品中,可卡因、罂粟碱、蒂巴因、那可丁、吗啡等项目不符合食品整治相关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7年12月29日,被告人胡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舌尖上的安全,一直是国家重点关注的民生问题。被告人胡某某为增加客流量,明知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属于违法行为,仍为一己私利,为获取非法利益,在炖煮的牛肉中加入罂粟壳。本院依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作出了上述判决。

在庭审中,被告人胡某某为自己的犯罪行为真诚悔罪。办案法官进一步告诫广大经营者,不要为了贪图蝇头小利就走上违法犯罪之路,最终只能是害人害己。

(陈志红 本报记者 陈兴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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