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一起合同纠纷案典型案例

凉山日报 2019-06-24 08:13 大字

本报讯 6月21日,州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一起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即某酒业公司诉某粮油收储库合同纠纷案。

某酒业公司酒厂多年来一直在某粮油收储库处购买小麦,双方合作均是口头协议,由某酒业公司支付货款后,某粮油收储库开具《提库单》,某酒业公司即到某粮油收储库仓库提货。2015年3月初,双方协商购买小麦,约定了价格和数量,款到发货。某酒业公司分三次向某粮油收储库支付货款39万元,其中两笔货款是通过农业银行转款,一笔货款由于某粮油收储库的财务人员不在,由其副主任马某某收取了13万元的现金,并出具《收条》一份。2015年5月被告两次向原告发货115.92吨,至今尚欠34.08吨未发货。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马某某因挪用公款罪被法院依法判决,查明其挪用的公款包括某酒业公司支付给某粮油收储库购买小麦的货款13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虽然没有订立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原、被告双方对买卖小麦事实及小麦的单价均无异议,且被告已向原告发货小麦115.92吨,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从马某某案涉的刑事判决书可以确定,该款是被告收取,而马某某将该小麦款挪用,原告向被告支付了150吨小麦的购买款,被告应承担交付小麦给原告的义务,被告已向原告发货115.92吨,现尚欠34.08吨未发货。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按照约定交付尚欠的34.08吨小麦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判决被告某粮油收储库在10日内交付小麦34.08吨给原告某酒业公司。某粮油收储库不服,提起上诉。

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上诉人某粮油收储库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审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 比木日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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