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通过仲裁拿回应有的经济补偿金

西昌都市报 2018-06-19 16:11 大字

本报资料

如今,随着劳动者及用人单位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劳动争议纠纷类型逐步向多元化发展,发生率越来越频繁,比如因工资、工伤、社保、经济补偿金等各种因素引发的劳动纠纷不在少数,在现实工作中,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也是数不胜数,而本期的劳动争议案例很有意思,折射出的看点是大多数劳动者都会遇到的问题,笔者以此案例来提醒广大读者,在遇到此类问题的时候该如何恰当的维护自身权益。

俗话说“付出与回报是成正比得”,然而在本期维权案例的主角老郑身上并没有显示出来。老郑回忆:“我所在的某劳务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与啤酒公司自2007年开始就有业务来往,啤酒公司将其成品酒的装卸、搬运等工作全权交给劳务公司完成。经过朋友介绍我去接任了搬运工作,这一干就是十年之久。不过,这次的事要从2017年签订《劳动合同》后开始谈起。”

老郑2017年1月1日与劳务公司签订了一年一签的《劳动合同》,同样的合同老郑已经签了第十回,合同约定: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劳务公司根据实际发生工量支付老郑劳动报酬,入职手续办理妥善后劳务公司将老郑安排至啤酒公司处从事成品酒的装卸、搬运工作。原本一切都顺顺利利,老郑也因为自己每个月付出劳力而获得两三千元的回报感到满足,不管每天是汗流浃背也好,刮风下雨也罢都笑容满面,毫无怨言。

可是这样的日子在老郑与劳务公司2017年签订第十回合同的两个月后发生了改变,2017年3月,啤酒公司改变原有的生产流程,由原来的叉车辅助上车改为叉车托盘装车,这样虽然减少了老郑的工作量,但是劳动报酬也随之骤减,期间劳务公司几次从中调解,表示可以将老郑安排到其他岗位上班,但是老郑心里十分不是滋味:“我文化低,只能干点苦力活来维持家里的开支,我宁愿多流点汗挣点苦力钱,去其他岗位我不知道该干啥子。”

事情就这样僵持到2017年9月,劳务公司以短信的形式通知被告复工,否则按旷工处理,因为老郑心里百般难受没有回复公司的请求。到了2017年12月31日劳务公司没有继续与老郑签订《劳动合同》,并以各种理由诉称老郑是“自动辞职”。

老郑无奈,在与劳务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于2018年1月以劳务公司为被申请人、啤酒公司为第三人向凉山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劳务公司、啤酒公司补发工资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经仲委会各方调查和取证,在2018年5月22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劳务公司要求不支付老郑经济补偿金14100.00元的诉讼请求;劳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老郑经济补偿金28200.00元。

律师解读

答辩意见中的答辩请求

并不等同于反诉请求

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张天鸿律师分析说,本案值得讨论的问题是,在被告未提出反诉请求的情况下,只提出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仲裁裁决的答辩意见,但法院却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同时判决原告承担给付义务,判决结果是否超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这是否合理。

张天鸿律师分析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之规定,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基于此,作为当事人的一方,当原告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时,裁决书已然不发生法律效力。同时,《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告不理”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实行“不告不理”原则是尊重当事人的自主处分行为的重要表现。依照“不告不理”的原则,案件在审理中,法院只能按照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事实和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对超过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部分不得主动审理,更不能超出诉讼请求进行判决。在被告并未提出书面反诉请求的情况下,法院应紧紧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和判决。

张天鸿律师说,需要理清的是,答辩意见中的答辩请求,并不等同于反诉人的反诉请求,反诉请求是独立于本诉请求,需要反诉人单独提出。作为裁判方的法院,既要让法院判决合情合法合理,又要具有可供执行的依据,应该如何恰当处理原告诉讼请求与被告答辩请求中的诉讼请求,这是一个焦点问题,也是目前审判中需要考虑的问题。

张天鸿最后提醒说,基于审判实践,作为被告的一方或被告代理人的一方,在接到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而起诉的起诉状时,应主动积极的进行应诉,并考虑是否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请求,若需要提反诉,应尽早地提出。这样能促成法院在审理原告诉讼请求的同时,也围绕被告的反诉请求进行审理,一并作出判决,不至于造成作为被告一方服从仲裁裁决,但在仲裁裁决中已经支持的裁决事项,而在法院没有得到支持的不利局面。故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作为被告一方,主动提出反诉请求的必要性是很有必要的。

新闻推荐

致敬时代情怀

2012年9月19日,为迎接凉山彝族自治州建州60周年,央视“心连心”艺术团赴凉山进行慰问演出,著名歌手邓玉华、曲比阿乌、...

凉山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凉山这个家。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