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上侮辱凉山救火烈士 榆林一男子获刑两年并需公开道歉
日前,陕西省榆林市男子张某因在微博上侮辱火灾中牺牲的英雄烈士,一审以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同时,法院判令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张某需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道歉。
今年3月30日,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木里县发生森林火灾。在抢险救灾过程中,27名消防人员和3名地方干部群众献出了宝贵生命。4月1日,榆林市佳县籍张某在新浪微博发表不当言论,侮辱因救火牺牲的英雄烈士,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4月16日,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犯罪嫌疑人张某准予逮捕。5月10日,检察院就张某侮辱英雄烈士名誉一案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张某在国家级媒体,就其侵害英雄烈士名誉的行为,向火灾中牺牲的英雄烈士公开道歉。
其间,张某表示深刻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和违法性,对自己的不当言论给烈士近亲属造成的伤害深表歉意,当庭宣读了道歉声明,并表示接受审判结果,愿意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道歉,希望以此取得英雄烈士家属及社会大众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公然蔑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在互联网上发表带有侮辱性质的不当言论引起网民愤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破坏了社会秩序,公诉机关指控的寻衅滋事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同时对检察机关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予以支持,当庭作出以上判决。
(原题为:《微博上侮辱火灾烈士 榆林一男子被判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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