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都市快评 / “救狗行动”不能以道德之名违法犯罪 □何勇

成都商报 2019-05-27 01:36 大字

这两天,在四川省凉山州冕宁县泸沽镇的一个收狗点正在上演着一场争狗大战:从5月23日起,来自西昌、成都、西安的四五十名爱狗人士,参与到一场“救狗行动”中,要求从商贩的狗场中解救300多只狗,遭到了商贩的拒绝。双方协商不成,冲突进一步升级,爱狗人士将收狗点围堵,开车将路口堵住,整夜守在狗场附近,防止商贩偷偷运狗。得知狗来自疫区,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介入,原本计划将狗进行无害化处理,但是遭到爱狗人士的强烈反对。

来自全省各地乃至全国各地的四五十名爱狗人士,自掏腰包参与“救狗”,这是一份道德和爱心,令人尊敬、感动,我们应当予以尊重。

但“法无禁止即可为”。尽管在爱狗人士看来“狗是人类最好的朋友”,然而在目前,我国没有一部法律法规明确禁止买卖狗肉、吃狗肉,这决定了商贩不管是买活狗、卖活狗乃至杀狗、卖狗肉,只要没有偷狗行为,贩卖的狗肉符合动物检疫标准,以及没有虐狗、当街杀狗等行为,那么这就没有违法违规和违背社会公德。换言之,从法律角度说,这样的狗肉生意是一门合法生意、正当生意,跟卖狗粮生意并无本质性区别,任何人都不能侵犯这门生意。爱狗人士不能以处于学术研究层面的动物福利观点,强制和苛求别人不能卖狗肉、不能吃狗肉,剥夺他人的合法选择,粗暴干涉他人的私生活,这没有任何道理可言。

事实上爱狗人士“救狗”诚然是一种道德、美德,但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这是基本常识。救狗活动必须在法治道路上进行,要用合法手段救狗,不能采取非法手段救狗,这是救狗的底线原则。爱狗人士站在道德制高点上,打着“救狗”的旗号,以强制性乃至暴力手段“救狗”,阻挡、禁止狗贩正常做生意,甚至是“抢狗”。这实质上已经涉嫌违法犯罪,严重侵犯到了狗贩的合法权益,这样的“救狗行动”无疑是另一种恶。

退一步说,即便是狗贩买卖狗存在不合法情形,爱狗人士也只能是向职能部门提供线索,请职能部门介入依法处理,不能直接走上第一线,公开“抢狗”。因为爱狗人士不是政府职能部门,没有执法权,无权处理、处罚他人手中的狗。在这里,需要奉劝广大爱狗人士一句话:救狗诚可贵,守法价更高,为善目的正当性与行善手段合法化要相统一。

总而言之,在法治社会,养狗人、狗贩、爱狗人士都要有法治思维,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这是底线原则,不能逾越和突破。狗贩涉嫌违法违规,爱狗人士可以举报,动物检疫等职能部门要依法处理;爱狗人士采取违法犯罪手段“救狗”,公安机关也应依法制止,不能选择“法不责众”,反过来纵容爱狗人士的非法“救狗”行为。否则,社会秩序荡然无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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