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礼录像损毁消费者该如何索赔?

消费质量报 2019-04-09 06:27 大字

全省消委组织优秀调解案例展示3

【编者按】

近日,四川省消委会组织开展了全省优秀调解案例展示,并予以解读。

2017年11月28日,消费者张女士支付8800元委托会东县某婚庆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婚庆公司)为其婚礼提供司仪、摄像、鲜花、场地等婚庆服务。

张女士对婚礼当天婚庆公司提供的服务很满意。但是,婚庆公司在制作婚礼视频光盘时,意外将录像损坏且无法恢复。得知情况后的张女士多次与婚庆公司协商补偿事宜未果,遂于2018年3月到会东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投诉,要求婚庆公司赔偿精神损失。

经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婚礼摄像资料承载的是人生的重要时刻,是新人日后重温结婚喜庆、获得精神愉悦、增进夫妻感情的特定纪念物品,具有重大意义,精神价值与特定的人物相关联,其一旦灭失,所有者的精神将受到一定的伤害。因婚庆公司的失误,无法获得婚礼影像,给这对新人留下了毕生的遗憾。

由于婚庆服务公司的过错导致无法交付婚礼录像,属履行义务无法完成,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四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灭失或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之规定,经多次调解,消费争议双方一致同意:婚庆服务公司退赔婚礼录像服务费4000元,赔偿张女士精神损失费2800元,合计6800元,该消费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律师点评】

四川华楚律师事务所岳林川律师:婚礼服务合同是典型的消费服务合同,属非商品服务合同,受《消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的保护。

婚礼服务合同主要是双方约定,以提供对价的条件由服务方为被服务方提供婚庆方案,包括布台、海报、音响、主持、摄影等服务项目,由被服务方支付服务报酬。

合同的违约责任,除在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外,一般应以《消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依据事实及违约及侵权后果合法合情合理协商处理。

本案除因故未能提交婚礼摄像资料外,双方对其他服务项目均无异议,即双方仅在未能提交婚庆摄像资料项目存在争议。

婚礼摄像资料是特殊服务产品,其因具有不可复制并为特定人以特定精神满足为特定物品,符合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的特定纪念物品属性定义。

婚庆公司作为经营者提供婚礼服务,应当依约定在完成婚礼庆典服务后,将摄像资料提交给委托方。但其因故未能提交,致婚庆无摄像资料记录以永远纪念保存,对委托人造成“特定纪念物品”未交付的精神损害,应当依法合情予以精神损害抚慰。

当地消委在查清事实,调解双方争议中,依法合情合理提出,由经营者根据违约侵害情况、主观过错程度、当地经济状况赔偿被服务人2800元作为精神损害抚慰金是非常正确的,充分考虑到双方的具体情况,最终被服务人接受了此调解方案,使争议有了一个圆满的结局。

该案给了我们这样的启示:消委会履行调解职责,应当依法根据事实和当地实际情形,充分考虑各方情况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违约侵害构成的赔偿责任;消费者亦应当客观冷静的提出和主张自己权利被侵害要求赔偿的数额,不能盲目要求提出无理主张。

消费质量报全媒体中心

记者蒋沁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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