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虚假陈述 被罚10万元

四川法制报 2018-10-19 01:01 大字

本报讯(唐玉饶记者唐万贵)一被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故意作虚假陈述,不仅浪费司法资源,更有损司法权威。近日,会东县法院依法对该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作出处以10万元罚款的决定。

该院民一庭在审理原告熊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作虚假陈述:拒绝承认本已收到的原告转账款50万元,同时向法院提出对原告所持有的收据等证据进行鉴定的申请。法院为查明事实,远赴成都多个金融机构调取相关证据。在证据面前,被告才最终认可收到原告转账50万元的事实。

当事人陈述,属于法定证据的一种。被告在庭审过程中构成虚假陈述,妨碍法院审理,造成案件审理周期过长。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会东县法院对该被告作出处以10万元罚款的决定。当事人申请复议,凉山州中级法院经审查认为,复议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已经不是简单的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对案件性质有不同的看法,而是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浪费司法资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最终作出“驳回该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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