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作虚假陈述法院处其十万罚单

凉山日报 2018-10-11 04:01 大字

本报讯 2018年4月3日,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会东县人民法院对该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作出处以10万元罚款的决定。该决定经当事人申请复议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复议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已经不是简单的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对案件性质有不同的看法,而是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浪费司法资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遂最终作出“驳回该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的裁决。

诚实守信是社会普遍崇尚的基本价值,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尤其应当诚信。在案件审理中故意作虚假陈述,不仅浪费司法资源,更有损司法权威。

会东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审理原告熊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作虚假陈述:拒绝承认本已收到的原告转账款50万元,同时向法院提出对原告所持有的收据等证据进行鉴定的申请。法院为查明事实,远赴成都多个金融机构调取相关证据。在证据面前,被告才最终认可收到原告转账50万元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陈述,属于法定证据的一种。被告在庭审过程中构成虚假陈述,妨碍法院审理,造成案件审理周期过长。

如果说上世纪80年代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主要是因为诉讼参与人不懂法,因而需要以普法教育为主要手段排除妨害的话,那么当前中国司法实践中妨害行为的根本原因就体现为司法权威的丧失。此时,强化威慑手段远比苦口婆心的说服能更加有效地预防妨害行为,成为提升司法权威的利器。权威是对权力的服从,司法权威在本质上就是公众对司法权的服从,而一种权力要获得广泛的认同与服从,其实都是一场革命。指望温良恭俭让的说服教育去建设司法权威,已被若干年的经验证明是不切实际,指望共情同理的调和和妥协,则更加将司法权湮灭。只有司法人员果断落实法定权利,制裁违法行为,才能将法制框架和法律规则通过一个个的个案逐步入公众视野,这也是法治建设的必由之路。

以本案为代表的处罚决定,体现了会东县人民法院敢于坚持法律的决心与魄力,使法治观念能够更加坚固地嵌入社会生活之中。(张天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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